
【點新聞報道】立法會內會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兩項與國安公署相關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工作。小組委員會由去年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原班人馬組成,廖長江擔任主席。
小組委員會暫定今日(15日)召開兩節會議審議附例,出席會議的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第一《香港國安法》第5章清楚訂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當中包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可在《香港國安法》第55條指明的情形下直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訂立附屬法例的目的,是在本地法律層面就相關規定訂明具體細節,讓相關規定「落地」,確保其在特區的執行效力,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第二,《香港國安法》對公署的職責和權力作出了嚴格規定。附屬法例既不會賦予公署任何新的權力,亦不會添加政府任何新的責任,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或組織的正常運作。
第三,若果有《香港國安法》第55條指明的情形,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公署可對《香港國安法》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針對的是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雖然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相當低,但附屬法例能夠做到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支持公署有需要時有效履行《香港國安法》第55條的職責,以及訂明罪行,以防範、制止和懲治妨礙公署依法辦理案件的行為,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完善和有效。
第四,為確保公署及其人員在辦案和履行職責時能夠獲得一切合理的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附屬法例訂明特區政府為公署履職提供協助和便利的責任,亦就妨礙公署人員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或偽造公署文書等行為訂明罪行。這些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例如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偽造等。
鄧炳強續指,今次的附屬法例工作同時間包括宣布公署的一些履職場所為禁地。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行政長官在顧及第42條指明的事宜下,例如有關地方的用途、佔用人、該地方儲存的資料性質等等,如合理地認為宣布某個地方為禁地,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該地方為禁地。公署的履職場所理應受到適當保護。署理行政長官已經在5月13日藉在憲報刊登《命令》,宣布下列由公署佔用的地方為禁地:公署現時位於銅鑼灣的臨時總部;位於北角、西營盤及紅磡的三個臨時駐地;和位於大角咀、現在興建中的永久辦公室的建築地盤和相關的臨時建築辦事處。擬劃為禁地的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亦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
鄧炳強強調,香港社會經歷了港版「顏色革命」、「黑暴」,市民大眾都體會和明白到國家安全得來不易;國家安全是社會繁榮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的必要條件。但在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的背景下,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中央於5月12日的《新時代的中國國家安全》白皮書中亦提到,有域外勢力加大插手中國事務,企圖透過所謂「香港問題」,對中國進行圍堵、打壓、遏制,香港必須致力防範、抵禦敵對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的活動。所以必須「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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