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新聞報道】政府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附屬法例,就駐港國安公署職責條文訂明具體細節,相關法例會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實施。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今日(12日)下午舉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達到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林定國強調,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建議,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有關保障人權和堅持法治原則的規定。香港國安法就公署的職責和權力作出嚴格規定。附屬法例目的是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公署職責的條文,並沒有賦予公署新的權力。附屬法例會訂明特區政府及其人員按公署的要求提供協助時,必須依法行事,亦須符合需要性和合理性,以確保不超過維護國家安全所需。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香港國安法第五章清楚訂明公署的職責,當中包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也可在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指明的情形下,即在三種特別情形,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以及只限屬於香港國安法下所訂定的四類嚴重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部勢力。公署在相關的情形下,才可直接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訂立附屬法例的目的,是在本地法律層面就相關規定訂明具體細節,讓相關規定「落地」,確保其在特區有效執行工作。


鄧炳強又指,特區政府建議由行政長官藉於憲報刊登命令,宣布將公署的某些履職場所劃為禁地。擬劃為禁地的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亦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
(點新聞記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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