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野論道|警惕金融支持創科政策成套利工具

文/導祖

在本欄目過往的多篇文章中(包括《財政預算:面對問題解決問題之成型思路》《香港經濟結構改革研討(十一):從最新施政報告看改革進度和思路》《香港經濟結構改革研討(十):由金融地產往創科的轉型路徑》等),筆者旗幟鮮明地倡議本港的金融中心建設不能為金融而金融,純粹滿足於中介業務收入,而是應該為本港建設創科中心服務,對總部或基地位於本港的創科企業在金融服務尤其是IPO上市予以優先傾斜。該倡議引起了特區政府的重視並喜見落實,最新開始招股的第一家符合新增上市規則18C章條件IPO的公司便選中了在河套地區有生產基地的人工智能企業。但是在欣喜政策落實同時,筆者作為業內人士亦想向有關方面提出警示,防止金融支持創科發展的政策成為資本和創始人套利的工具,而偏離了促進創科的初衷。

這種警惕並不是沒有教訓先例,最典型就是A股的科創板,雖然確有一些好公司通過在科創板上市得到發展,但不可否認,在上市註冊制實施同時,並沒有相應的約束如集體訴訟制度,導致不少企業通過各種手段謀求上市,其中不乏違法違紀造假行為,而相關的中介機構出於自身利益,也或明或暗地予以配合。國家支持創科發展的良苦用心淪為資本和創始人的套利工具,而最終受損的是廣大投資者,從而導致熊市連綿不絕,引發了此次自上而下的嚴令監管及整頓。

在資本圈,廣義的投資目的基本分為三類:(1)即狹義的投資,也是巴菲特認同的投資理念,即投資於可以生息的資產。所謂生息,就是這個資產的運營可以衍生出新的財富,企業創造利潤是其中的典型;(2)貨幣類資產,黃金、比特幣均屬於此類,但因為這些資產並不能生息,所以傳統的巴菲特一直不認同其為投資;(3)就是套利,套利的本質即利用價格差異獲利,而這種價格差異源於多個方面的差異,包括信息差、地域差和市場差等。傳統國際貿易是典型的交易信息差,一些原來在美國市場上備受忽略的中國公司,回到中國市場,立刻大受追捧,市值暴漲千億,便是地域差帶來的市場差,參與美股私有化的金融機構取得了豐厚的套利收益。而企業在上市後從流動性缺失,進入流動性充裕從而帶來資本溢價,便是不同層級市場帶來的套利機會,諸多PE、VC機構湧入創科行業,部分是真正看好企業未來盈利能力預備分享利潤,也有相當部分是着眼於IPO退出的套利收益。

資本以逐利為目的,只要採用的是合法手段,無法運用道德標準進行衡量,但是,如果創始人最開始就是套利為目的,則應該盡量避而遠之。那麼,如何判斷一個企業上市是為了發展還是套利呢?從微觀來看,首先看創始人是否專注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發展,體現在研發階段是否專注於產品的開發和技術的成形。如果創始人關心估值和融資額多過收入和利潤,則其初衷已經是為了套利致富而不是真正發展科技創收致富了。另外,筆者認為人的時間精力有限,一個專注的科學家是難以有大量時間分配給諸多社會性職務的,而且在初創階段如果謀求高薪而不是股權,則更多是定位自己為資本的職業經理人而不是創業者。如果科技企業創始人在企業可以穩定盈利前兼任太多社會職務或享受高薪,筆者是不會投信任票的。

從IPO上市目的看,一種真的是為了集資發展,或為拓展業務的錦上添花,或為解決資金來源的雪中送炭,這些新股增發比例都不會低。而另一種目的則是為了套利,其形式也分為兩種,在市場暢旺時體現為趁高估值大幅配售股票,集資金額遠遠超過企業發展所需,而在市場低迷時縮小增發比例減少股票供應,以維持較高估值,先搭建起上市平台再謀後圖。所以,上市價格和估值是我們判斷企業上市目的是否友好的重要標準。

為了盡量減少創始人和資本的套利行為,監管機構在制度設計上也採取了一些措施,譬如延長禁售期等。相信特區政府和廣大投資者及市民一樣,希望看到的是真正專心技術和實業,關心投資者收益的科技創業者,能夠在香港資本市場的加持下不斷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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