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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慧說法|迅速立法不代表審議馬虎 議員審議23條草案顯質素

文/鄭久慧

自3月8日香港特區進行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刊憲後,立法會就馬不停蹄進行首讀及二讀,更只爭朝夕地加開法案委員會會議,從上周五、周六、周日橫貫至本周,逐條審議條文,務求盡快補上國家安全的短板,捍衛好國家的核心利益,保障香港的長治久安!

「迅速立法」不代表「審議馬虎」

正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講,當局雖是「迅速立法」,但議員們審議時發問相當尖銳、有爭議性及聚焦性,絕非「馬馬虎虎、水過鴨背」。確實,筆者連日觀看會議直播,代議士們旁徵博引,妙語連珠,直中問題核心,不負市民託付,亦堅實履行捍衛國安的使命。而保安局及律政官員們不但對兩百餘頁的《條例草案》瞭如指掌,為議員解說釋疑時更成竹在胸,巨細無遺,盡顯對立法工作的熱忱及承擔!

例如,資深法律學者陳弘毅讚《條例草案》有關羈押的條文參考外國相關法例條文,包括英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不算嚴厲,同時受法庭監督。然而,曾為資深保安官員的黎棟國議員就擔心法例不夠力,關注《條例草案》第75節「法庭就申請延長羈留期的決定」中警方只可向法庭申請延長被捕人羈留至最多「7+7」天的條文,未必可應付特殊情況。陳紹雄議員亦發言指出,英國國安法容許在極端特殊情況下緊急立法,將羈留期延長至28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非常熟書,指出有司法管轄區甚至不用經法庭處理,亦有司法管轄區的執法部門可延長羈留至兩年,而特區政府重視保障被捕者的個人權利及自由,同時確保23條立法具備合理性、相稱性及必須性。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出,某些司法管轄區並無法庭參與裁斷,《條例草案》允許由法官檢視相關證據,確保延長羈留期並非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充分保障人權。

又例如,諮詢期間公眾一直關注會否加入公眾利益作洩密的免責辯護,特區政府順應民意,在《條例草案》第33(7)條列明,若披露的秘密是屬於「指明披露」,即可作免責辯護。而草案第29條更對「指明披露」的情況作詳細說明,包括披露目的是因該秘密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具嚴重威脅,或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等,從而徹底釋除市民擔心誤墮法網的疑慮。對於釐清「指明披露」的實施步驟及「公眾利益」的具體定義,葉劉淑儀及田北辰議員都用了真實事件為例,包括2018年紅磡站剪鋼筋的工程質量事件,務求為市民問清問楚!

23條草案順應民意 亦尊重現有香港法例

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廣泛而具代表性,特區政府在諮詢期共收到多達13489份意見書,當局切實聆聽民意,整合各類意見後作出適當修訂,令出台的《條例草案》更符合公眾期望。

例如,《條例草案》第5章關於「國家秘密」罪行元素,不僅引入公共利益作為抗辯,亦在「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及「非法管有國家秘密」兩方面收窄定義。又例如,第4章中關於煽動罪的罪行定義和元素方面,近乎與現有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保持一致,亦符合近期上訴庭對煽暴意圖的裁決。令筆者印象深刻的是,《條例草案》第4.8(C)坦率指出:「過去的經驗顯示,煽動引起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的行為,雖不一定同時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煽惑他人擾亂公共秩序,但放任這些煽動行為不理,日積月累的後果便是令大規模暴亂一發不可收拾。我們必須基於過往的實際經驗,釐清及完善有關罪行元素。」如此情理兼備,無疑令每一位經歷過黑暴禍害的港人都感同身受!

總括而言,《條例草案》積極順應民意,作出不少具建設性的修訂,立法會「披星戴月」從速盡責審議,全港市民引頸而待廿多載的23條本地立法通過之日,指日可待!展望未來,香港特區定能再無後顧之憂,輕裝上陣,全力拚經濟、謀發展、惠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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