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新聞報道】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第四日開會,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有議員關注草案訂明,警方只可向法庭申請延長被捕人羈留至最多「7+7」天的條文,不足以應付特殊情況。
新民黨黎棟國指出,無論保釋條件如何,被捕者離開警方羈留範圍,都會有更多手段。工聯會吳秋北則認為,羈留長短應取決於案情複雜性、警方辦案能力及取證時間等因素,建議法例保留一定靈活性。「C15+」召集人陳紹雄就提出,英國國安法有條款,允許政府按極端特殊情況,透過緊急立法,延長至28日,希望當局加以考慮。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政府已有緊急立法機制,重申訂立任何法例都要具備合理性、相稱性及必需性,儘管有司法管轄區不用經法庭處理,亦有執法部門可以延長羈留至兩年,但特區政府要平衡香港實際情況,保障被捕者的個人權利及自由。他提到,即使過了羈留時間,疑犯於保釋期間仍會有行動限制,包括可留住的地點、能見面的對象等等,又相信警方已在一連審國安案件中累積一定調查經驗,查案速度會更快,有助滿足法例要求。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解釋指,草案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並非全部都有法庭參與,本港適當地加入法院流程,可確保延長羈留期不是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而是交由法庭決定。他續指,即使被捕人未必有機會檢視警方需要保密的資料,但律師可代為協助,向法庭陳述反對延長羈留的理據,又相信法官會檢視所有相關資料,並在尊重被捕人權利下作出決定。
(點新聞記者王俊傑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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