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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野論道|疑似「採生折肢」式乞討重現本港

文/導祖

日前行經國際金融中心(IFC)天橋,看見背景蹊蹺的殘疾人乞討重現本港。這一類的乞討,曾經在內地氾濫過,後來被證明系非法集團操縱,受到國家的強力打擊,在大城市幾乎絕跡,內地朋友反映在三線城市的陰暗角落的夜間偶有出現。在疫情前,此類乞討轉移陣地,曾經在本港街頭出現過。後來,一方面應該是受到紀律部隊的調查,一方面因為疫情來臨封關,消失了幾年。卻沒想通關之後,隨着人流的恢復,這類蟄伏多年的現象又在本港沉渣泛起。糾其原因,一是本港人員流動相對不設限,二是利用不知情下的同情心,三是本港還在用現金,適合其交易特點,另外就是相應的懲戒法規缺乏,所以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進行。

後來恰巧視頻號推送過來幾個視頻,顯示這種現象今年來在東南亞國家,如泰國和馬來西亞也逐漸增加,並且知道這種乞討疑似用了「採生折肢」的手段。所謂「採生折肢」,也叫「採生折割」,是職業乞討的一種手段,以拾取、買賣、誘騙、搶掠等方式採集活人尤其是幼童,通過折斷或割取其肢體,今年更疊加毀容的殘忍行為,人為製造殘疾人或「怪物」,以博取路人的同情,藉此獲得施捨錢財。這種行為,光看概述文字已經令人髮指,一經證實即是確鑿的犯罪,因此在人民群眾的強烈呼籲下,內地警方進行了專項打擊並取得顯著成效。這種乞討行為也與人口販賣密切相關,主觀惡意非常明顯,受到千夫所指,近期有樁人口販賣案件的上訴引起公眾關注,多數呼聲要求對此類罪行加強懲戒力度。

研究和解決「採生折肢」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着手:(1)非法集團的犯罪動機是什麼?(2)殘疾是先天還是後天導致,而後天是自然意外還是人為傷害?(3)乞討行為是主動配合還是被強迫?(4)非法集團主要分布區域?(5)乞討者主要來源區域?(6)乞討者主動配合的原因?以及當地殘疾人救助機制是否完善?(7)乞討者如何出境?(8)乞討者如何進入香港?(9)具體可以採取的針對相關方的措施,以及法律依據。

非法集團的犯罪動機絕大部分是尋求經濟利益,但其犯罪行為和後果一是遠遠超過部分犯罪分子聲稱的為生活所迫的程度,二是以群體性傷害其他人的身體為基礎已經違背人性。至於乞討者的行為,如屬人為故意傷害殘疾和被強迫則應立即啟動犯罪調查,也不排除部分人士先天殘疾或後天自然意外殘疾和主動配合,但是這種情況是否就可以被容忍呢?根據本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6A條,任何人士到處流浪,或於任何公眾地方、街道行乞或收取施捨,或導致、促致或鼓勵任何兒童作上述事情,均屬犯罪。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第一級罰款500元及監禁一個月。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500元及監禁12個月。從上述規定也可以看出,本港關於這方面的懲戒措施,不管是罰款還是第一次定罪的監禁期限,都是極度偏輕的,對於犯罪所得遠超500元和後備資源不斷的非法集團,無法起到阻嚇作用。

曾有立法會議員於二季度諮詢保安局如何遏制這種乞討現象?得到回覆表示,針對非香港居民在港進行乞討活動的情況,入境處會將執法部門通報的行乞者資料加入監察名單內,當有關人士日後再次入境香港時,入境處人員會將其截停並進行詳細詢問。倘若此人未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是否持有與來港目的相符的有效簽證和有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紀錄等),或入境處人員認為其訪港目的有可疑,此人將會被拒絕入境香港。此外,入境處也會將在港乞討而被定罪的人士名單,送交管轄地有關警務部門,供發證機關日後在審批有關人士的赴港申請時一併考慮。而其他執法部門繼續留意本港的乞討活動並進行調查,包括相關活動有否涉及集團操控。

時過半年,此類現象不僅沒有消除而且有越演越烈之勢,保安局數據年內也僅有個別人因為此行為被拘捕。有點新聞調查記者就此類現象報警,警方也僅是勸說乞討者離開,並未採取進一步調查動作,可見保安部門對打擊此類現象的重視需要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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