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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上訴被駁回 法學教授解畫:國安法凌駕性地位適用於量刑

【點新聞報道】理工大學男生呂世瑜在網上社交平台煽暴煽仇及鼓吹「港獨」,承認干犯香港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因案件屬國安法列明的「情節嚴重」,法官改判囚5年。終院今日(22日)頒下判決駁回呂世瑜上訴,他需要繼續服刑。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分析指,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具有凌駕性地位,與本地法律須達致銜接、兼容和互補;當國安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處,則需要根據國安法第62條優先採用國安法,這個原則也適用於詮釋國安法中有關量刑的條文。而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充分發揮效力。

傅健慈提到,國安法第33條有關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文,不包括認罪,被告不應獲減刑。他以謀殺罪須判終身監禁為例,指強制性刑罰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他強調,香港國安法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打擊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保障大多數市民的合法權益,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傅健慈認為,今次終審法院的裁決,對圍繞國安法分裂國家罪中有關「情節嚴重」者,須判處5至10年監禁的刑期限制是否強制,作出清晰的量刑指引。他又指,強制性刑罰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這個裁決具有指導性、權威性和約束性,弘揚法治精神,意義重大,值得廣大市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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