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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呂世瑜終極上訴 5本地法官下周審理

理工大學男生呂世瑜在網上社交平台煽暴煽仇及鼓吹「港獨」,承認干犯香港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判囚3年8個月,惟因案件屬國安法列明的「情節嚴重」,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遂改判囚5年。他早前獲批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已排期下周三(9日)早上開庭審理,由5名本地法官審理,並無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

根據司法機構顯示,案件將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五名法官均為本地法官,是繼黎智英保釋案後,第二宗沒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的國安法終極上訴案件。

呂世瑜就2個法律議題提出終極上訴,分別為國安法第21條中,「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以及國安法第33條指明的3項減刑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條文會否有任何其他求情因素可作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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