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譚雪欣、甘皓文
隨着香港邁向良政善治新時代,政府和立法機關都應盡力完善香港的法律制度,特別是牽涉到國家安全的範疇。因此,筆者歡迎政府於今年5月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修訂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以引入機制,讓律政司司長可就兩類刑事案件提出上訴。
無須答辯判定及國安案件上訴
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如不涉及香港國安法,刑事案件一般會根據嚴重性,在沒有陪審團下由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法官審理,或由高等法院法官陪同陪審團審理。如果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法官裁定被告無須答辯,即控方的表面證據不成立,控方目前能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然而,如果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錯誤裁定被告無須答辯,控方現時沒有任何法律途徑提出上訴。由於獲判無罪釋放的被告人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次受審,現行的法律漏洞造成了嚴重的司法不公。上訴庭於去年10月處理三宗販毒案時,亦指出有迫切需要改革這方面的法例條文。
有見及此,政府提出了兩方面的修訂。第一,如原訟庭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在刑事審訊中判定被告人無須答辯,條例草案建議律政司可就無須答辯判定,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第二,如原訟庭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3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並在案件中作出無罪裁決或命令,條例草案建議律政司可針對該裁決或命令提出上訴。
如上訴被駁回,被告將會被無罪釋放。相反,如上訴庭推翻該無罪裁決或命令,可指示恢復進行該審訊,或重審被告。上訴庭亦可作出一切必要的指示,包括指示原訟庭裁定被告有罪。
上訴機制不牽涉一罪兩審
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現時禁止一罪兩審,即被告人不能就同一案件多次受審。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訂草案所引入的上訴機制,只涵蓋同一案件上下級法院之間的判決,完全不牽涉一罪兩審,並沒有削弱任何人權保障。事實上,容許不服判決的一方上訴並非驚世駭俗,早於3500多年前,被譽為史上第一本法律的《漢摩拉比法典》,已經容許訴訟當事人上訴。又例如在英國,《2003年刑事司法法令》第58條便容許控方就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
綜觀全球,不論是普通法或者是大陸法體系,每個地區都會有分級的法院制度,由上級法院覆核下級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的機制。從個別案件的角度來說,容許上訴庭覆核無須答辯判定,能夠減少漏網之魚,從而確保公義得到彰顯;從整體法律制度的角度來說,賦權上訴庭糾正下級法院的法律錯誤,能夠確保法治得以貫徹落實,減少司法不公的情況,從而提高公眾及國際社會對香港法律制度的信心。
政府提出的修訂條例草案,不但能堵塞現存的法律漏洞,完善法制建設,更加對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筆者支持政府修訂條例,並期待立法會在本月通過修訂條例草案,為香港邁向良政善治增磚添瓦。
(作者譚雪欣為香港執業律師、全國青聯港區委員、選舉委員會委員、思法·青見副主席,甘皓文為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法律系三年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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