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繼亭
警方國安處日前發出通緝令,通緝8名反中亂港首惡分子,這是根據香港國安法賦予的權力,合法合理採取的執法行動,也合乎社會期望。有些人對此提出質疑,認為國安法「管不了」在海外的違法言行,其實這是對國安法「域外效力」缺乏正確認識的結果。
香港國安法的第36條、37條,賦予了特區執法部門足夠的法律權力、法理依據去懲治域外損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例如,在第37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這就說明,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香港國安法都有管轄權,這就是法理上的「域外屬人管轄權」。
需要指出的是,「域外屬人管轄權」並非香港國安法所獨有。香港現行的部分條例也具有此效力。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153條P款,就賦予香港法院域外司法管轄權,審理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於境外干犯以未滿16歲兒童為對象的指明的性罪行;《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亦訂明,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無論他當時是身在香港或海外,亦可遭受檢控。
更重要的是,涉及國家安全的「域外效力」,是通行於世界的國際標準,不論是普通法地區還是大陸法地區,都是一致的。當中涉及的是「保護管轄」原則,意思是指,若身處境外的外國人對於一個主權國家進行危害其安全或核心利益的犯罪行為,該主權國家可透過具備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
例如美國法典、美國《盧根法》、新加坡《恐怖主義(制止炸彈襲擊)法》、德國《刑法典》,都有域外管轄權。而日本《刑法》第2條規定,任何人在日本外實施內亂罪、誘使外患罪,包括預備或者陰謀實施上述犯罪,均依照日本刑法典定罪處罰,等等。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是符合國際法的原則以及國際慣例。不僅是法律規定,事實上,例如美國在打擊破壞國家安全罪行方面,引用「域外效力」已有大量的例子。
香港警方國安處對8人發出通緝令,不論是當中涉及的罪行,還是具體所涉及的犯罪事實,都完全符合香港國安法「域外效力」的法律規定。那些質疑警方無權、無理的人,要麼是對國安法的刻意抹黑,要麼就是對基本法律常識的無知。事實上,從通緝令發出後,美西方國家也只敢從政治上作出攻擊,但根本就不敢攻擊國安法「沒有域外效力」,這已充分說明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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