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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押至下月17日研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全體議員獲邀出席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將於下月17日討論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點新聞資料圖)

政府計劃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立法修訂,以適當處理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事宜,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制度保障。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原定今日(27日)討論《法律執業者條例》的修訂建議,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表示,相關議程押後至下月17日,並預留3小時討論,屆時將邀請全體立法會議員出席。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形容相關議題極為重要且複雜,希望細心聆聽意見並作出充分考慮。他認為,原定50分鐘的討論時間不理想及不充分,估算相關討論應有不少於2至3小時。他上周五(24日)致函立法會,希望延後會議並延長時間。

根據律政司建議,有關條例完成修訂後,就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而言,法院在作出任何關於以專案方式認許有關的人的命令之前,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行政長官會在行政長官證明書認定兩項事宜: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如法院收到行政長官證明書,而證明書認定有關的人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涉及國家安全及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則法院不得就該案件認許該人為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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