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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不再對違反新冠疫情控制措施等行為定罪處罰

內地五部門就涉疫刑事案件出台新指導意見。(中新社)

今日(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出台通知,就涉疫刑事案件發布新指導意見。

通知明確指出,自1月8日對新冠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不再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之日起,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和國境衞生檢疫規定的行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條妨害國境衞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通知提到,目前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依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羈押狀態的,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制措施;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

通知強調,對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和嚴重妨害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重點機構防控秩序,對涉疫藥品、檢測試劑等制假售假、走私販私、哄抬物價等危害嚴重、性質惡劣等犯罪行為,依法從嚴懲治,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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