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擬定國安政策權力屬行政機關 釋法無干預香港司法獨立

譚惠珠表示,人大釋法並無任何干預司法獨立或法院獨立審判的問題。(點新聞資料圖)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今日(30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釋法,符合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強調維護國家安全對香港十分重要,香港國安法第三條和第八條寫明,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要共同有效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譚惠珠指出,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三大重點,第一個重點是解釋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下,香港國安委有何權力。這次釋法提出,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作出的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都不能干預香港國安委的工作,要尊重和執行其決定。她續指,釋法豐富了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內容,令香港國安委可以做到國安法第十四條列明的工作,即研判香港國安形勢,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政策和推動在法律方面的制度和執行工作機制。

釋法的第二個重點是關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列明,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若遇到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該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第三個重點提出在香港並不具有全面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能夠以辯護人或代理人身份參與有關國家安全案件的審判。譚惠珠指,釋法並未對此做出直接解釋,但明確了這屬於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法院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若不具備該證明書,香港國安委則可以按照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賦予的權利來做出判斷和決定,她強調,這意味着最終決定仍然在香港國安委手上,但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預決定,並要尊重和予以執行,是充分體現「高度自治」。

譚惠珠特別指出,今次並無任何干預司法獨立或法院獨立審判的問題,她從未聽過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任何人批評香港法院。她解釋道,擬定國家安全政策的權力屬於香港國安委,即行政機關,而司法機關是審判獨立,強調這次釋法絕沒有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

(點新聞記者李九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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