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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濫收水電費及未提供租金收據 劏房業主被罰6600元

一名劏房業主承認濫收水電費被罰款。(點新聞資料圖)

劏房租管條例由今年1月22日起生效。一名劏房業主因要求其住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賬目,並且未有向住客提供租金收據,分別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IVA部第120AAZM條及120AAZN條。該名業主今日(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因有關水電費的六宗罪行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的一宗罪行,被判處罰款共6600元。這是相關條例生效以來首宗被定罪的個案。

今年5月中旬,差估署接獲相關投訴,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該名涉嫌違反條例的規管租賃業主提出檢控。差估署表示,希望此首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須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差估署亦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向差估署舉報,相信有助盡早遏止相關的違法行為。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20AAZM條的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要求租客付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收費(包括水電費)作為租金以外的獨立付款時,必須向租客出示有關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賬目顯示款額如何分攤,以及各經分攤款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繳費單的款額。若沒有履行有關責任,即屬違法。該業主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元)。

此外,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20AAZN條的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必須在收到租客繳付的租金款額後的七日內,給予該租客收據。該收據須列明業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租金是就哪段期間而繳付的及繳付日期。業主如沒有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第1級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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