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慧說法|香港司法改革——來自新加坡的啟示

圖、文/鄭久慧

國家二十大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及完善香港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可借鑒新加坡司法改革的先例。

一、廢除樞密院的終審權 踢走外國法官

新加坡獨立的頭廿年,李光耀一直容許英國樞密院作為新加坡案件的最終裁決機關,延續英國人對殖民地的司法影響。直至上世紀80年代,新加坡及英國兩地司法觀點逐漸出現明顯分歧,到了1988年,新加坡各級法院均判一宗案件敗訴,上訴人不服,打到樞密院,樞密院竟判他勝訴得直!李光耀見時機成熟,開始着手鞏固新加坡的司法主權,限制新加坡可上訴到英國樞密院的案件數量,終於在1994年將終審權完全掌握在新加坡最高法院。新加坡最高法院並無海外法官,所有法官均為新加坡籍,至此司法主權回歸,牢牢握在新加坡人手中。

另一方面,為便利新加坡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角色,新加坡政府特設「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海外法官可在此法庭參與審理涉外的商業案件,但如何分配主審的海外法官人選,這一決定權依然掌握在新加坡出生、新加坡籍的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手中。

多年來香港廣大市民對終審法院非常任海外法官制度頗有爭議,現在遇上以中文版本為準的香港國安法,更嚴重暴露了「司法語言」之爭。是否應仿效新加坡另闢法庭,限制海外法官及海外律師審案的類別,同時限制不懂中文的海外法官及海外律師審理香港國安法案件呢?須知《基本法》第9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請注意條文英文版用的是「may」,不是「must」(English may also be used as an official language),可見中文在香港處於主導地位,英文只是次要!

此外,新加坡早已廢除法官及律師們佩戴英式假髮傳統,就連英國大多數法庭亦已經廢除這做法,有鑒於本港社會呼聲日趨強烈,香港法庭去殖絕對刻不容緩!

二、廢除外國大律師在新加坡辯護的特權

據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香港仍容許法庭批准在香港以外執業的大律師來港參與庭訟,最近根本不懂中文、對香港國安法毫無認識的英籍洋大狀竟獲准為國安重犯黎智英抗辯,恐成國安漏洞,不少法律界有識之士認為此條文早已過時應廢除。

參看新加坡《法律專業條例》第21條「Ad-hoc admissions」,雖容許英國御用大狀以臨時性質出庭辯護,但僅限民事案件,決不能涉及刑事案,更勿論插手國安案件。事實上不少仍將英王奉為元首的英聯邦國家,包括澳洲、新西蘭等地,早已禁止英國大狀在當地出庭,香港亦應即時廢除此殖民地舊例!

三、嚴格限制司法覆核

為免濫用司法覆核,新加坡法院嚴格要求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跟案件有個人利益聯繫,而非單純以公共利益為名義,任意提出司法覆核,浪費公帑。

在香港,「長洲覆核狂」郭卓堅在過去16年提出約90次司法覆核,嚴重濫用法律權益,最近更罔顧公眾健康,多次對政府防疫政策提出司法覆核,意圖袒護購買「免針紙」的不法行為。香港法庭應仿效新加坡,嚴格限制「充分利害關係」的適用範圍,篩選掉輕浮或惡意的申請,防止法庭資源被濫用。

四、法律專業平權:不再劃分大律師及事務律師

香港沿襲英殖制度,現時法律專業仍分為大律師(Barrister)和事務律師(Solicitor)兩大類,執業範圍各有不同,大律師主力從事出庭訴訟工作,而事務律師通常處理法律文件的草擬工作,事務律師在高院或以上法院的出庭發言權是受限的。

新加坡早已不再劃分兩者,事實上除英國外,絕少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再區分律師及大律師,合併兩者有利於整合社會的法律資源,可以降低法律成本,保障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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