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任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在製作有關元朗「7·21事件」的專輯過程中,涉嫌兩度通過運輸署網上系統查閱車牌資料時作出虛假陳述,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早前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今日(18日)到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法官批准。
蔡玉玲去年被裁定2項虛假陳述罪成,她早前已向高等法院上訴,但被駁回。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指出,蔡玉玲清楚知道自己是為了「查找」車主、「採訪」及「報道」等用途而申請,但卻做出虛假陳述,故判蔡玉玲罪名成立。
37歲記者蔡玉玲,被控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指她分別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她去年4月被裁定兩罪罪成,罰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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