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任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在製作有關元朗「7·21事件」的專輯過程中,涉嫌兩度通過運輸署網上系統查閱車牌資料時作出虛假陳述,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早前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且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今日(7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指出,蔡玉玲清楚知道自己是為了「查找」車主、「採訪」及「報道」等用途而申請,但卻做出虛假陳述,故判蔡玉玲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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