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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鵬:《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行之有效 無「過期」之說

吳英鵬表示,《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條文,應當得到遵守。(受訪者供圖)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頭目於去年出版涉煽仇縱暴的3本「羊村」系列繪本,被警方國安處拘捕及控告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5人否認控罪受審,案件於早前審結,法官郭偉健周三(7日)裁定全部被告罪名成立,這是首宗涉發布煽動刊物罪,經審訊被法庭定罪案件。

郭官針對辯方指稱有關控罪「違憲」及限制言論自由作出反駁,並表示假資訊、政治宣傳等可令人拒絕信任甚至憎恨政府,引起社會動盪,煽動罪更應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工具,《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權利施加限制實屬必要,而在施加限制與社會利益之間已經取得合理平衡。法院有必要維護國家安全,防止暴亂再次發生,以維持「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保障巿民的福祉。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大律師吳英鵬認為,首先,在法理上,《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是由港英政府制定的法律,至今未被廢除,仍然是香港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第二,香港近年也有其他人因為干犯「煽動罪」而被定罪,證明《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條文,應當得到遵守,並無「過期」之說;第三,法庭在本案的裁決再次說明了,言論及出版自由的不是絕對的權利,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公共秩序的目的可以限制這些權利,也說明了《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有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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