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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羊村案」被告是煽仇煽恨 不是諷刺批評!

文/陳術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頭目出版涉嫌煽仇縱暴的3本「羊村」繪本,被警方拘捕並控告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雖然5人均否認控罪,但法官於昨日(7日)裁定全部被告罪名成立,據悉案件為首宗涉發布煽動刊物罪,經審訊被法庭定罪的案件。筆者留意到,有「法律學者」認為判辭過分解讀相關繪本,「若僅嘲諷施政的繪本亦觸礁,巿民會相信任何諷刺政府的言論皆違法,令社會失去批評政府空間」。筆者須指出,諷刺與煽動,是截然不同的概念,若有人混淆兩個概念而為煽動者開脫,做法絕不能接受。

沒有煽動暴力也可以入罪

對於相關案件,法官在判刑時就作出了清晰的解說,重點包括2019年修例風波經歷長久的社會動亂,逾萬人參與「極之暴力」的行為,雖然社會已平靜下來,但暴亂者只是走向地下,有必要維護國家安全,防止暴亂再次發生;由於要保障國安及維持公共秩序,所以案件控罪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權利施加限制實屬必要。對於控罪是否需證明被告具意圖煽動暴力或社會動亂,法官則指出《刑事罪行條例》定義的煽動意圖沒有訂明煽動暴力是必要元素,而「憎恨、藐視、惡感、不滿」等字眼亦不空泛,普通人也能夠理解。

綜合不同傳媒的報道,我們可以就這案件歸納出三個重點,第一是法庭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第二是在此前提下,不論是言論以至出版自由都應受到限制;第三,則是若有人作出煽動言行,不必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都可能被定罪。其實,法官在作出判決時亦明言,現時不只武力可威脅領土主權,假資訊、政治宣傳等亦可令人拒絕信任甚至憎恨政府,繼而引起嚴重社會動盪,煽動罪更應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工具,而非裁定其「違憲」。

煽動與諷刺是不同概念

回到有「法律學者」認為法官過分解讀相關繪本的問題,筆者認為有個關鍵問題必須回應,就是相關人士到底有沒有看過繪本?例如講所謂「羊村12勇士」,當中的「12勇士」,正是比喻之前在黑暴動亂涉嫌違法而潛逃被捕的「12瞞逃」,繪本指這些「勇士」受到迫害,除了是美化了涉嫌違法的亂港分子,更甚有煽動他人反政府的意圖;另一繪本「羊村守衛者」,則以「羊群」和「狼群」來為黑暴動亂塗脂抹粉,完全是顛倒是非。這些具有煽動意圖的刊物,是單純的諷刺嗎?法律是一門專業,但筆者想指出,評論法理,我們不能不顧常理及道德!

當人們去衡量一些言行(尤其是違法言行)的時候,必須要考慮這些言行、發布所帶來的影響,如果有刊物在美化暴力行為,甚至是煽動他人仇恨、藐視政府,這些言行、發布既會滋長仇恨,甚至在潛移默化下醞釀出更大的衝突,法庭今次判決,正好告訴社會大眾,出版自由不是「免罪金牌」;而且,當這些刊物的主要對象為青少年、學童時,我們更要留意,這些刊物會否為社會埋下計時炸彈,令下一代受到荼毒,繼而危及社會安寧。無論是政客還是法律界人士,在評論事件時,都應為社會的下一代好好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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