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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國安教育要先從學原文開始

文/周琳琳

實施逾兩年的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香港中文大學近日舉行迎新日,為新生舉辦迎新講座,講座尾段設「國家安全講座」。這樣一個原本很正常的安排,卻有不少新生感到突兀,逾半新生於講座中途離開。

筆者查詢香港本地高校論壇留言看到,一位入讀社會學系的新生稱,對於校方擬推出國安課程,她說可以接受,但不希望過量,並稱「有些東西不談也知道」。另一位入讀社會學系的新生稱,沒預料到迎新日會談及國安話題,「雖然形式尚算輕鬆,但仍感奇怪」。

事實真的如這位同學所言嗎?國安法果真是「不談也知」嗎?我們先來看另一條與國安法相關的新聞。

戴耀廷等47名攬炒派人士因組織或參與非法「35+初選」,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據了解,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日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發出證書,表示本案具「涉外因素」,指示案件毋須設陪審團審理,將由三名法官審理。此外,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將由杜麗冰、李素蘭和李運騰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案件不設陪審團。

這一安排不出意料地在外媒中引起一些異聲。

然而,這一安排並非空中樓閣,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案」亦不設陪審團。唐英傑曾就案件不設陪審團一事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惟敗訴,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亦被駁回。

上訴庭當時指明,雖然在審訊中設有陪審團是原訟法庭的常規審訊模式,但不應假設此為刑事法律程序中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上訴庭認為律政司司長的決定合憲,而設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仍可在三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席前,得到公平審訊。

這一模式之公平性亦有法理可依。香港國安法第46條,原文如下:

「對高等法院原訴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訴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凡律政司長發出前款規定的證書……均應當理解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職能。」

律政司回應傳媒查詢時也指出:「香港刑事審訊制度的最根本原則就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維持司法公正。律政司司長會按香港國安法相關法律和每宗案件的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而有關條文訂明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的安排,目的正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秉行司法公義,絕無減損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權益。」

法律條分縷析,有理可依,有據可循,又因何置喙?想必也只有唱反調的人內心才清楚。而部分青年大學生,真的還認為這些法律知識「不必說也知道」嗎?國安法出台兩年有餘,那些對基本法律條文沒有全面掌握的人,又因何傲慢地認為自己「不需要學習」呢?

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人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成立後,被判處九年有期徒刑,並吊銷駕駛執照十年。

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包括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案件將於下周一(22日)進行管理聆訊。

沒有國安法,就無法阻止自私之徒勾結外部勢力,攫取外國資金,禍亂香港。

沒有國安法,就不能維護香港和諧穩定的社會局面,就無法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美國、英國等少數西方國家妄圖分裂瓦解中國,令香港淪為他們的「附庸」,對此要有清醒的認知。我們更要明白,中央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國家好,為了香港、澳門好,為了港澳同胞好。

「不學禮,無以立」。不學習國安法,就會掉入反中亂港分子毫無法理根據的「話語陷阱」,長此以往,有可能會喪失獨立思考的人格。

學習國安法,不必介意形式是否生動,須先從樸素的原文開始學起。畢竟,學原文,才能更準確地了解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讀判例,才能更好地認知香港在普通法原則下的判案原則和方向,才有助全社會更好地推展國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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