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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網快評|不設陪審團 合法合理

文/黎岩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三間與《蘋果日報》相關的公司,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將於下周一(22日)進行案件管理聆訊,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和李運騰審理,案件將不設陪審團。另據媒體報道,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近日向攬炒「初選」案部分被告發信,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案件毋須在設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律政司根據香港國安法,指令法庭就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完全是依法司法,合法合理。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依法審理。凡律政司司長發出前款規定的證書,適用於相關訴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法律條文關於「陪審團」或者「陪審團的裁決」,均應當理解為指定法官或者法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職能。

香港國安法第46條清晰準確表達了相關的法律要義:一是案件審理基於保護國家機密;二是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三是案件涉及保障陪審員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四是律政司發出不設陪審團指令,各級法院必須遵從;五是律政司司長不設陪審團的指令完全是根據具憲制性凌駕性的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文發出,必然凌駕超越本地法律關於陪審團裁決的條規;六是不設陪審團所作出的裁決亦當成為法官基於事實作出的裁決的同等法律效力。

亦因此,律政司司長完全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相關法律和每宗案件的個別情況,特別是充分考慮是案是否涉及國家機密及涉及境外因素兩大要素,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而有關條文訂明須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安排,而非一位法官獨立審判裁決,有別於本港一般刑事案件由一位法官單獨審理裁決,目的正正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秉行司法公義,絕無減損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權益。

從案件的案情來看,4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以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他們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罪,是案明顯地具有涉外因素,不設陪審團完全是情理之中。至於另宗違法「初選」案,亦同樣具有勾結境外勢力圖謀顛覆政權的涉外因素,設立陪審團或有可能產生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風險,並要保障陪審員及家人的人身安全等,亦同樣不設陪審團。故此,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今日回應有關安排時亦表示,攬炒「初選」案毋須在有陪審團情況下審理,是最好最恰當的安排。

亂港黑手黎智英及其操控的毒果媒體,長期以來與境外反華勢力裏應外合,狼狽為奸,瘋狂煽惑顛覆中央政權及特區政府,阻擾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煽惑社會仇恨,製造社會動亂動蕩。至於攬炒派煽惑的違法「初選」案,更是公然以癱瘓特區政府、顛覆合法政府為目標,扶持美英反華勢力的代理人把控特區管治架構,各嫌犯從始至終都毫不掩飾自己的犯罪圖謀。

兩案涉嫌犯罪的事實眾所周知,涉外因素亦為客觀事實,基於維護國家安全與司法公義,在已經指定三名國安法官合議共同審理的前提下,不設陪審團,既維護了香港國安法的憲制性法律威權,又保障了案件的公平審理,同時亦在法律範圍內保障了各被告依法享有的任何合法的權益,完全是合法合理的恰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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