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400名港澳地區的律師及大律師早前考獲大灣區律師執業申請資格,正摩拳擦掌準備北上執業之際,香港大律師公會卻宣布就此修訂《大律師行為守則》,令不少受影響大律師擔心此舉阻礙大律師北上發展。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杜淦堃今日(9日)發文回應,指公會一貫支持香港大律師參與大灣區法律業務,修訂行為守則是希望為大灣區的法律服務使用者及香港的大律師帶來雙贏,強調有關修訂不但絕對不會阻礙大律師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大灣區)執業,反而更能維持大律師的獨立性及專業形象,令他們無論在大灣區或本港,都可以為市民提供優質的法律業務。
香港大律師公會日前向全體會員發出的通函指,決定修訂大律師行為守則,會員在香港以外地區包括大灣區內地城市執業時,若有香港註冊律師、註冊外地律師等專業人士,也加入其合作的境外組織,必須盡早尋求公會許可,公會有權施加條件或拒絕。
杜淦堃指出,香港大律師在大灣區提供法律業務,會受當地法律規管。這種由不同司法管轄區對外來法律從業員的規管,公會十分尊重,新修訂的《行為守則》亦沒有觸及。然而,大律師在本港一直以自僱形式執業,主要是為了保持其專業獨立性,避免大律師在執業時產生利益衝突,確保他們不受商業或其他利益因素影響,而是客觀地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令客人得到最大的保障。這不僅是大律師行業內一項備受各方尊重及推崇的傳統,更是大律師職業操守中非常重要的一環。《行為守則》第5.15條訂明,大律師不可以與任何人就着其香港大律師業務建立合夥、僱傭或其他類似的商業關係。在一般情況下,大律師不可以與任何人分享提供法律服務所獲得的費用。上述規定對大律師的要求根深蒂固,是本港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亦是長久以來本港法治的基石。
杜淦堃續指,部分香港大律師在包括大灣區在內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享有執業資格,他們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執業時有可能需要加入當地的律師事務所,公會為了促進香港的大律師有機會在當地以不同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務,同時又能保持大律師的專業獨立性,因此《行為守則》第13章,准許香港大律師在處理非本港法律業務時,與第三方建立合夥、僱傭或其他類似的商業關係和分享獲得的費用,但「前題」是公會必須確保香港大律師此等安排不會影響他同時在香港執業時保持專業的獨立性。
杜淦堃強調,是次的修訂,範圍只集中於當大律師在其非香港業務的安排,例如在大灣區,會否牽涉跟香港認可的律師、香港註冊外地律師等存在法律費用分享的情況,因為該安排跟「個體戶」身份執業的收費模式或性質並不相同。此類的法律費用分享安排,可能衍生利益衝突,影響大律師在香港執業時保持獨立性。他又解釋,該安排和大律師在大灣區執業的相關規則一致。《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管理試行辦法》第29條明確規定,香港大律師作為大灣區律師承辦業務時,不得違反香港律師行業有關利益衝突的相關規定。
大律師公會重申,支持大灣區發展,香港大律師在大灣區執業是一個全新的安排,公會會密切留意情況並會與業界及持份者保持緊密溝通,適時檢討上述安排,期望便利香港大律師以其專業和高素質的法律服務,為大灣區和國家的發展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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