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施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租務管制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條例》)第IVA部已於今年1月22日起開始生效。差餉物業估價署(差估署)發言人今日(6日)表示,除了跟進舉報的個案外,該署正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調查涉嫌觸犯《條例》下針對規管租賃的罪行,包括向透過估價署電話熱線查詢規管租賃事宜的租客詢問其租賃情況;向收到的租賃通知書上有關租客發出邀請函以進行訪談;及在第五波疫情減退後,估價署自今年五月下旬起開始主動探訪各區分間單位的租客,藉此宣傳分間單位的租務管制,以及向規管租賃租客直接了解其業主有否涉嫌觸犯相關罪行,並作適當跟進。
差估署發言人強調,若業主涉嫌觸犯相關罪行,該署會按《條例》考慮採取法律行動。相關罪行包括:如規管租賃的業主向有關租客濫收不屬《條例》所准許種類的款項,或濫收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該業主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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