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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頌賢2019區選舞弊及賄選 判囚4個半月

歐頌賢前年區議會選舉舞弊及賄選。(2019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簡介網站截圖)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2019年區議會選舉落敗候選人,控告她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她及賄選。被告今日(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2星期。

45歲被告歐頌賢,報稱工程師,早前被裁定2項罪名成立,即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以及一項在選舉中作出賄賂選民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1)(a)條。裁判官梁嘉琪判刑時表示,被告干犯的罪行影響選舉公平,若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未能反映該案案情嚴重,法庭必須判處她監禁刑罰。

案情指,被告在前年區議會選舉,參選中西區大學選區,在區內一個港鐵站出口附近,舉辦街頭藝人歌唱表演,6日後又在同一地點舉辦一小時免費書法班,期間助選團曾向途人派發被告參選傳單,廉政公署接獲投訴展開調查,確認被告有舞弊行為,提供娛樂誘使他人投票給她,她最終亦落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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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選舉舞弊 廉署起訴前年區選落敗候選人歐頌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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