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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刑恐記者罪脫 須支付一半上訴訟費

高等法院判黎智英須支付稍早前處理履行責任令聆訊訟費。(點新聞資料圖)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2017年6月4日參與在銅鑼灣維園的非法集會期間,涉嫌以「我實會搵人搞×你」及「我影X咗你嘅相」等言語恐嚇一名男記者,其後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再遭駁回,黎智英遂申請訟費。法官陳慶偉今午(13日)於高等法院公布判詞,指律政司一方雖然敗訴,惟兩項上訴議題中,其中一項成功獲法庭接納,故判黎智英只可得一半訟費,並須支付稍早前處理履行責任令聆訊訟費。

陳官在判詞中指出,罪脫裁決基於事實裁定,無關法律爭議,但當日法庭處理履行責任令時才發現聆訊並無必要,律政司一方已清楚交代涉案議題,認為如黎智英一方法律代表處理手法更佳,則可免卻聆訊,故黎智英須支付當日聆訊訟費。此外,陳官處理上訴時,發現原審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有犯錯,律政司兩項上訴議題中其中一項成功獲法庭接納,黎智英一方所指無關法律爭議一說並非屬實,故判黎智英只可得一半訟費。

事發於2017年6月4日,黎智英與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在維園涼亭出席非法集會後,黎突然怒氣沖沖地走向一名在場採訪的男記者,一邊用右手指着記者面部,一邊用「X你老母X」等粗口辱罵記者,還出言恐嚇稱「我實會搵人搞X你」、「我影X咗你嘅相」等,全程有影片為證,惟裁判官鍾明新於2020年9月裁定黎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之後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早前聽取雙方陳詞後頒布判詞,指原審裁判官鍾明新就事主有否受驚的事實裁決出現法律上犯錯,但律政司未能證明裁判官的另一事實裁決出錯,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多宗案件被判刑、現於赤柱監獄服刑的亂港黑手黎智英,之前已因涉及4宗非法集結案共被判監20個月。官司纏身的他,另涉嫌與6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違反香港國安法案,案件等待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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