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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男藏鐳射筆罪成囚半年 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高等法院原訟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點新聞資料圖片)

一名21歲男生,2019年10月在黃大仙參與非法集結時被警方截查,發現其管有一支鐳射筆。他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去年8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個月。被告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日(21日)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的分析有理據,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葉志豪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對出行人天橋上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黃官指,上訴人不爭議涉案鐳射筆是他的,唯一重要爭議點是他管有涉案鐳射筆時,有沒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黃官指,原審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已考慮了案發地點、上訴人被捕時身處的位置、其身上的物品行裝及專家意見等。根據上訴人的出發時間和被捕地點顯示,他必然知道有示威活動發生。黃官認為,裁判官的分析和結論均合理有據,有充分證據支持,定罪裁決穩妥,故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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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男藏鐳射筆管武罪成 判囚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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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男藏鐳射筆罪成囚半年 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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