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漢認參觀高院庭上拍片 罰款2千元兼手機充公
【點新聞報道】68歲無業男10月在高等法院內旁聽一宗關於口岸爆炸品的案件審訊期間,於庭內公然舉機拍片及拍照。男子今日(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被判罰款港幣2000元,涉案手提電話被充公。
被告陳克利(68歲),報稱無業,持雙程證來港,被控一項「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他於2024年10月14日,在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5樓7號庭內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
事發10月14日,被告來港參觀高等法院,案件審訊期間在旁聽席舉起電話拍攝影片和5張照片。安保人員隨即上前阻止,並將被告帶離法庭。同日下午4時,他被警方拘捕。
辯方庭上求情稱,被告因沒有看到法庭外有「不准攝影」的標誌而犯案,並指非常欣賞香港專業的司法制度,又有語言障礙,當日只是跟隨其他公眾人士隨機進入法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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