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升國旗未起立 該不該重罰學生?

文/黎岩

荃灣聖芳濟中學上周三(5日)早會升國旗播國歌期間,有14名學生正食緊早餐而未起立,被指不尊重國旗國歌,被校方罰停課三天。校方向家長發出的澄清告示表示,該等學生觸犯校規被重罰停課,事件惹來各界、特別是教育界高度關注。學生因食緊早餐而未能即時歸隊肅立,或涉嫌違反校規校紀,但是否觸犯國旗國歌法?甚或涉嫌違反國安法?各界亟待有關部門能夠澄清相關法律條文的適用範圍,避免誤墜法網,更加避免傷及無辜。

根據教育局釐定的學校行政手冊,必須「在多次告誡及通知該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後,仍沒得到改善」,才可下停課令,「認為學校着令行為不當的學生停課是不合適的做法」。若然依據此項規定,對該14名學生重罰停課三日很明顯地不恰當。

而根據《國歌條例》及《國旗及國徽條例》,對升國旗儀式和奏唱國歌應當遵守的禮儀有明確的規定,即必須即時起立面向國旗方向,應當肅立和舉止莊重,這是最基本的禮儀。教育局在國歌國旗法頒行後已經即時向學校發出了相關指引,要求學校督導學生必須遵守有關禮儀,如有學生做出不尊重國旗及國歌的行為,學校應立即跟進,並作出適切處理。何謂適切?則未見局方有真章。

今次事件顯然有幾個疑點需要進一步澄清:一是學生是否知道當日當時要升國旗奏國歌?二是學校升國旗奏國歌安排是臨時安排,還是每周都有的例行慣常安排?三是正常情況下,學生在該時段進入校園是否仍為自由活動時間?四是學生通常在該時段食早餐有無問題?五是學校過往有無就升國旗奏國歌向學生作出明確指引?六是校方今次重罰停課三日理據何在?若依據教育局有關指引,罰停課是不合適的做法,如此重罰是否不當?七是校方實施罰停課後有無根據局方指引,向該等學生作出耐心解說與心理輔導?八是該14位學生是否已經認識到未起立的錯誤並有所愧疚悔意?

校方10日向家長發出的澄清告示,內文指「有學生觸犯校規,在早會結束後,仍不願返回課室或到操場集隊,校方決定以停課處罰學生」,訊息中未提及涉事學生是否違法,顯示校方也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希望無限上綱上線,將事件政治化。

因為根據教育局的有關規定,若然即時罰停課,必須是「在多次告誡及通知該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後,仍沒得到改善」,才可下停課令。根據這一指引,只有學生在升國旗奏國歌時多次未能主動肅立,且校方一再告誡訓誡之後仍無改善改過,才應該重罰停課。如此說來,罰停課三日明顯地偏離了教育局的指引,屬於過重不當的處罰。不論如何,打鐘後仍在食早餐顯然違反了校規,這是無可辯駁的事實。

教育局在發給學校有關「國旗、國徽、國歌和區旗」的通告中,列明提供本地課程的學校,應透過各相關科目/課程範疇,如幼稚園教育、小學常識科、中學中國歷史科、高中通識教育科/公民與社會發展科,以及學校的德育、公民及國民教育,加強相關學與教的聯繫,適當地在課堂向學生介紹並準確認知國旗、國徽和區旗,並教導學生認識國歌、國旗及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升掛及使用國旗的規範,以及升國旗儀式當守的禮儀等,以提升學生學習的果效,並沒有提及對不遵從者要作出何種處分。

就此單一事件來看,教育局的有關指引明顯地欠缺罰則,至少是不夠全面,才由此導致如今的問題。因此,從管治管理角度來看,教育局有必要針對國旗國歌法實施以來所出現的各種問題,甚至參考校園外社會面上所出現的各種問題,作出切實可行的規範指引。校方今次處罰決定明顯地是在缺少指引缺乏參考的情況下,盲人摸象式的寧枉勿縱思維的產物。老實講,升國旗奏國歌,學生必須肅立,相信學生一早已知,亦非常主觀地相信該等學生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犯案」,且應該是第一次犯事,並未經過校方多次勸誡,因此從法理及教規上講,應該從輕發落。

立法會議員鄧飛則認為,教育局沒有指引說明如出現上述情況應如何處罰,所以懲罰的輕重全由學校自行決定。他又認為當涉及到國安法等,就應如偷竊等刑事罪行一同被視為嚴重違規,可給予較為嚴厲的懲處。要減少懲罰的爭議,教育局應給予相關的指引,而非由校方決定懲罰,以免學校因決定懲罰內容而感困惑,「有啲學校停課,有啲記缺點,有啲唔知點」,同時亦可避免大眾認為相關懲罰過輕或過重,造成執法標準不一的社會問題。

或許事件有另外的特殊原因。校方提到,當日清晨因其閘門口有指示牌被毀壞,故報警處理,警員到場調查刑毀與學生被罰停課的事無關,屬兩宗獨立事件。翻查閉路電視,發現當日凌晨3時25分,有五男一女在上址出現,其中兩人破壞上述物品,案件列刑事毀壞處理。至於這個指示牌是否就是提醒學生當日有升旗禮,則未見校方進一步說明。

至於事件中被重罰的學生聲稱校方最初口頭警告時曾稱涉嫌違反國安法,執業大律師查錫我指出,有意圖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才會觸犯國安法,如因食早餐而未有站立就會違法,茶餐廳不少人都已違反了法律。也因此,有理由相信該等學生並無意圖或蓄意拒絕站立肅立。校方認為雖然未奏國歌,但升旗儀式已經開始。學生則指雖然是在校方訓斥下才站立,但聲稱「如果播國歌我哋一定起身」,不過校方則認為是未知之數,僅僅是學生聲稱的「如果」,所以處罰學生。當然,法例的目的並非隨時隨地要捉人犯法,而是警示勿犯法,特別是在學校中,以教導的方式處理比懲罰更理想。

通過這件事說明了一個嚴峻的問題,學校、特別是學生對如何規範升國旗奏國歌,以及相關的禮儀並不完全知曉,甚至對於觸犯相關法律條文該如何處罰學生,校方也難以掌握分寸。因此,教育局應該就已經出現的相關問題及可能出現的問題,尋求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並根據教育局有關的懲罰指引,制定出一個清晰明確、切實可行的操作指引,讓校方有理有據地根據指引,作出適切的反應,避免出現社會爭議,更加避免將事件政治化,甚至避免對國歌國旗法國安法產生誤解與抗拒心理。知法守法,社會首先要知法知罰,才能避免誤墜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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