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長期霸街阻路 申訴專員促修例入罪加重罰款
本港多區長期存在廢棄車輛停放在公共泊車位、公共道路上或行人路上的問題。申訴專員趙慧賢主動調查政府土地上棄置車輛的問題,今日(9月1日)在記者會上指出問題的癥結是政府沒有確立及追究車主須妥善處置其車輛的責任,建議修例訂明未妥善處置廢棄車輛者須負上刑責,亦可施加具阻嚇力的罰款 。
申訴專員調查指,處理棄置車輛問題的部門權責不清而且方法欠缺成效,現行措施對不負責任的車主亦沒有阻嚇力。當局自2001年開始嘗試利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檢控被棄置在政府土地上的車輛的登記車主,而地政總署舉證困難令檢控成效不高,2007年已開始停止相關的搜證和檢控工作。
審計署曾於2000年發布報告,並建議當局考慮修例懲罰沒有妥善處置其車輛的車主,但二十多年來無進展。趙慧賢表示,留意到在公署展開是項主動調查後,運輸署已進行完善車輛登記法規的研究工作並已提出了修例建議,對此表示歡迎。
趙慧賢建議運輸署密切跟進修例的工作,清晰訂明登記車主須負責妥善處置其車輛,此前亦應加強提醒登記車主適時為其車輛續領牌照或妥善處置其車輛;而運輸署和地政總署應合作並加強搜證,提升檢控違規者的機會以增加阻嚇作用。
相關部門大致接納申訴公署提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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