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阻差改囚3月 官指原審低估被告行爲嚴重性

上訴庭今頒布書面理由,重申量刑應以阻嚇性為主。(點新聞資料圖)

37歲建築工人梁詠康,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涉故意阻撓警員正當執行職務被捕。當日,一名警長欲追截一名辱罵警員的男子,被告梁詠康舉高手擋路並雙手捉住警長,讓該男子成功逃脫。被告梁詠康早前其承認一項蓄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被判感化12個月。律政司兩度覆核刑期,上訴庭改判即時入獄3個月。

上訴庭今日(7日)頒布書面理由,重申量刑應以阻嚇性為主,認為主任裁判官處理判刑及駁回刑期覆核時,低估被告行爲的性質和嚴重性,沒有考慮到案發時的社會背景及情況等因素,大大削弱梁的角色。綜觀所有因素後,認為本案只判處感化令明顯不足,故改判囚3個月。

律政司指,梁的行為若引致他人仿效時會一發不可收拾,原審主任裁判官原則上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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