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暴徒理大外圍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4個月 服刑完畢申上訴被駁回

被告今日在高等法院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申請許可,3位法官經商議後,即時駁回上訴申請,將於6個月內頒布判詞。(點新聞資料圖)

【點新聞報道】2019年11月暴徒非法佔據紅磡理工大學校園大肆破壞被警方包圍,另有暴徒到尖沙咀非法集結,多人在科學館廣場一帶被捕,15人否認非法集結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當中一名案發時26歲的女被告被判囚14個月,她已服刑完畢,今日(30日)在高等法院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申請許可。3位法官經商議後,即時駁回上訴申請,將於6個月內頒布判詞。

上訴人劉頌祈,沒律師代表,今日自行到庭應訊。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處理,律政司一方則由外聘大律師李國威代表。

甫開庭,彭官指同案另一名上訴人已透過律師存檔陳詞及上訴理據,但劉頌祈無及時存檔文件,直至聆訊前數天才存檔,沒給予律政司足夠時間準備,最終押後案件至今。彭官續指劉已服刑完畢,問是否仍然堅持提出上訴,劉確認堅持,並表示採納其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

律政司一方同樣採納書面陳詞,又指原審法官是基於事實裁決,已在裁決理由書作出充分分析,認為原審裁決沒有「完全違反邏輯」的情況,應駁回上訴。

彭官隨後指,若上訴人不作口頭補充,法庭只能根據其書面陳詞作出判決。隨後3位法官經商議後,決定即時駁回上訴人的定罪和刑罰上訴,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

上訴人劉頌祈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她於2023年11月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同年12月被判囚14個月。當時原審法官區院暫委法官嚴舜儀裁決時指,劉供稱因需前往紅磡站而進入科學館廣場,惟嚴官認為其供詞不可信,拒絕接納。

嚴官續指,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早在警方推進前,劉已身處非法集結範圍,以及選擇逗留現場加入人群,藉自己現身壯大聲勢,到場支持、鼓勵或協助其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已是參與非法集結。另從劉管有口罩、生理鹽水所見,她不單只是到場支持而是預先謀劃到場加入示威者的行動,遂裁定罪名成立。

(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葛婷報道)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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