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稀思路
因為外部勢力近年不斷干預香港事務,包括喺法庭審理嘅國安案件,所以喺唔同文章當中,稀思路一直反複強調,外部勢力不應亦不可干預香港事務,除咗係基於國際之間互不干預嘅原則,當中仲有個核心邏輯,就係外部勢力要包庇嘅,正正就係犯法、危害國家安全嘅人。最近,歐盟、英國、所謂國際組織以至媒體等,都藉香港嘅司法案件,想插手香港事務,除咗予以譴責外,筆者覺得,我哋要反對到底,絕對唔可以畀佢哋得逞。
例如,歐盟就發表所謂年度報告,而英國就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造謠,兩者都針對香港國安法進行抹黑,甚至要求「無條件」釋放國安罪犯。另一邊廂,黎智英兒子黎崇恩就好密集地喺外國接受訪問、到國會「作證」,要求「釋放」其父親黎智英,甚至想喺美國搞一場「跨黨派施壓」。
與此同時,國際律師協會人權研究會、亞洲律師網絡等,都喺度玩同一套路,要求「無條件」釋放「支聯會」案嘅鄒幸彤,而無國界記者組織就以「報告」形式抹黑香港新聞自由。其他向來針對中國、香港嘅國際媒體,類似嘅套路,都係要求「釋放」黎智英等人。
呢啲抹黑,關鍵詞包括香港國安法、黎智英以至鄒幸彤等等,如果我哋逐點分析,就會發現外部勢力嘅干預,係同一時間有「聲勢浩大又蒼白無力」嘅感覺,相當難得,點解咁講?「聲勢浩大」,係指佢哋好努力喺外國玩大合唱;而「蒼白無力」,係佢哋嘅無理要求,根本在法在理,都站不住腳!
先講香港國安法,從法律層面睇,唔止香港特區以至國家,美國、歐洲國家自己都有形形色色嘅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當中美國嘅國家安全法律,可以話係又辣又多,以一個國家或者特區都必須維護安全嘅前提,香港國安法絕對有其合法性。從事實層面睇,正正因為有咗香港國安法,香港先可以止暴制亂,一套穩住香港局面嘅法律,係懲治極少數(黎智英等人),而保護咗絕大部分香港市民嘅安全同利益。
由此引伸落去,黎智英、鄒幸彤等人,並唔係因為「民主」、「自由」、「合法活動」、「傳媒報道」等因由而被定罪,而係因為佢哋確切地觸犯咗國家安全法律,例如高呼自己「為美國而戰」嘅黎智英,佢確實有勾結外國勢力;至於鄒幸彤,其實「支聯會」嘅綱領、行動,意思都好明顯,筆者亦諗唔到有邊個法治成熟嘅地區,係容許有人顛覆國家政權,就如喺英美,國安法之辣,條文之多,都可能喺香港特區之上。
除咗祖國對香港,國際間好難有無緣無故嘅關愛,當外部勢力高呼要「釋放香港反對派」時,佢哋最關心嘅,始終都係透過一個又一個反華代理人,破壞香港安寜甚至係攻擊中央,如果畀佢哋得逞,只怕香港仲有排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當英美都有而且會執行國家安全法律,但另一邊廂卻唔想香港特區政府執法,呢啲係咩道理?如果學似外部勢力,我哋係咪要美國政府、法庭「放人」,無條件釋放所有國會山莊暴動嘅人呢?讀者聽落都覺得唔合理?但外部勢力就係做緊類似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