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是機場|黃之鋒勾結外國勢力 英國不可也不應干預!

文/稀思路

如果讀者們呢幾個月有留意到黎智英、「支聯會」等案件,唔難會發現一件事,就係外部勢力依然在干預香港!佢哋用嘅藉口林林總總,但主調就係「爭取自由啫」、「和平活動呀」等等,基本上唔會太多提到案件細節,例如有人呼籲外國制裁香港,有人煽動其他人顛覆政權,因為呢啲行為,只要危害到國家安全,放諸其他地方,都係不能接受。近日,就到英國政客「出手」,佢哋今次要包庇嘅被告,就係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

早前,黃之鋒已經喺法庭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據報最高刑罰可以係終身監禁。一班英國政客、跨黨派國會議員同所謂人權組織,日前就發出公開信,要求首相貝安德(Andy Burnham)就案件採取行動,據報,聯署人仲包括香港末代港督彭定康。

呢班「聯署人」講啲咩呢,大抵意思,就係想屈香港國安法受到濫用,「和平民主活動」被刑事化。筆者睇到,佢哋仲將《中英聯合聲明》都搬埋出嚟,話要求英國政府都信守承諾。其他內容,筆者就先按下不表。

任何事情,首先唔應該離開事實,讀者都可以再睇下黃之鋒嘅案件,除咗佢本人已經認罪嘅事實之外,根據控罪內容,黃之鋒喺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表明自己唔會放棄立場、唔會放棄「國際線」,而佢有份爭取嘅「國際成果」,就係美國針對、「制裁」香港嘅官員。十分簡單嘅道理,叫外國政府搞自己國家嘅官員,如果喺美國、英國,該當何罪?

當英國政客擺出一副「我最正義」嘅姿態時,不如筆者將喺公開資料睇到嘅英國法律,同讀者們開心Share下。2023年年中,英國通過最新《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人(冇錯係任何人)無論在英國本土或任何境外其他地方從事行為導致或意圖對任何「資產」造成損害,而該損害「對英國國家安全或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外國條件」,則該人將干犯「破壞罪」,刑罰可致終身監禁。

另外,若有人公開且持續地呼籲外國對其本國實施制裁,甚至親自前往外國進行此類活動,損害本國經濟利益,顯然已涉嫌觸犯「破壞罪」和「外國干預罪」相關條款。相關法律仲規定,任何人不論在英國境內或境外從事或具意圖作出有「干預成效」的「被禁止行為」,且符合「外國條件」,就會構成「外國干預罪」。

睇睇英國嘅法律,如果黃之鋒喺英國犯下相同罪行,一樣會被告,一樣有可能被重囚。情況換到喺香港,英國政客就話「和平民主活動」,呢班政客係認真定講笑?雙重標準到呢個地步,仲扮正義?

最後,筆者想講講《中英聯合聲明》,事實係基本法頒布、實施後,《中英聯合聲明》已經完全退出「歷史舞台」;而且,《中英聯合聲明》唔會亦冇可能禁止中國、香港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一班英國政客,喺自己國家立下嚴厲嘅國安法,然後話香港國安法有問題,好明顯係佢哋有問題先真!香港嘅問題,唔需要英國政客勞心,佢哋如果得閒,不如搞下自己國家啲建設先,英國失學、失業、冇培訓嘅青年,接近100萬人,顧好自己先啦!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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