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支聯會案判刑六大理由清清楚楚 西方抹黑站不住腳

文/王俊傑

香港高等法院早前就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作出判刑。已解散的反中亂港組織支聯會被判罰款150萬元,李卓人判囚7年,何俊仁判囚5年2個月,鄒幸彤判囚7年3個月。一如以往,判刑結果公布後,部分來自歐盟、美國等地的政客以及人權組織再次群起而攻,搬弄是非,形容案件等同「政治打壓」、「三重悲劇」、「以言入罪」云云,企圖將香港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誣衊成所謂「政權打壓」。這種說法,表面上是在談人權和自由,實際上根本是站不住腳。

其實,法庭已明確指出,雖然被告沒有提出具體方法或時間表,把相關煽動綱領付諸實行,但綜合案件事實之後,基於六大原因認定「情節嚴重」,當中包括:第一,是案發時社會動盪不安;第二,相關活動持續長達14個月;第三,被告利用不同活動及社交平台進行相關行為;第四,被告具有一定的動員及社會影響力;第五,相關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影響不同年齡層人士;以及第六,也是最值得注意的一點:被告明知自己的主張可能違反憲法及香港國安法,仍然一意孤行。

法庭清晰地說明,被告並非因為政治思想或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而受審,而是因為在控罪期間作出法律所不容許的行為。由於相關行為具有預謀性,被告明知相關法律風險,仍然選擇繼續,與「不了解法律而誤墮法網」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反觀部分外國勢力的批評,卻似乎刻意避開這些事實。他們不談14個月,不談組織性,不談動員能力,不談全港性影響,也不談被告對法律風險的認知,如此盲目支持支聯會等人,又是否公平呢?更值得反問的是,如果有人在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成立組織並以推翻本國憲制秩序或顛覆政權為目標,長期、有組織地透過不同渠道進行宣傳,他們會不會同樣要求政府只視之為「和平表達意見」?

答案恐怕未必。西方國家面對自身國家安全時,同樣有法律紅線。偏偏到了香港,部分勢力卻要求香港不能有自己的國家安全底線。這種雙重標準,才是真正值得質疑的地方。香港的法治,從來不是「合我意才叫法治」。真正的法治,是無論被告是誰、政治立場如何,都要依照法律和證據審理。既然法庭依法判決,將六項判刑理由清清楚楚地寫在判詞之中,外部勢力不妨下載相關文件,理解當中所採用的法律理據,而非無差別地否定香港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正當性。

正如筆者在此前支聯會案判決時已指出,香港可以容納不同聲音,但任何自由和權利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無論是什麼組織、什麼人物,只要涉嫌干犯國安法,便應由執法及司法機關按照同一套國安法律程序處理。反過來說,如果有人認為判決存在法律上的錯誤,同樣可以透過上訴等司法程序提出挑戰,這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事實勝於雄辯,外國勢力再多幾份聲明,也不能取代香港法院對證據和法律的判斷。

(作者為大嶼山分區委員會委員、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協會會董、就是敢言執委)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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