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聲|《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立意佳 實務運作宜添彈性

政府近日就《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的修訂建議展開公眾諮詢。(資料圖片)

文/曾興隆

政府近日就《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的修訂建議展開公眾諮詢,提出涵蓋提高大型維修工程及大額採購決定的出席及投票門檻、完善委任代表文書制度、加強利益申報、強化主管當局權力,以及清晰會議程序等五大方向。當局積極有為、致力深化大廈管理改革的決心,值得整個社會肯定。是次修訂切中時弊,充分展現了政府期望進一步提升業主參與度、決策透明度及防範利益衝突的良好意願,對完善地區治理及促進社區和諧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作為前線地區工作者,筆者透過本文就部分實務運作細節提供一些看法,期盼能讓修例在落實時更切合基層大廈的實際處境。

在大型維修工程及大額採購的決定上,諮詢文件建議增設「親自投票」門檻及按金額實施分級制,出發點無疑是為了妥善保障業主權益。然而,就過往接觸舊樓及單幢大廈基層業主的經驗所見,不少街坊因工時長、年邁或行動不便,確實較難親身出席大會。若硬性規定較高的親自投票門檻,或許會增加大會流會的機會,甚至可能不經意地延誤了必要的樓宇維修與日常營運。因此,筆者建議,當局或可考慮在門檻設定上保留適度彈性,例如適當微調分級制的比例。同時,只要配合完善的授權票收集及防濫用機制,委任代表或許仍是協助基層業主行使表決權的有效途徑。若能輔以推廣電子投票及提升招標透明度,相信亦能達至防範風險的政策初衷。

關於委任代表文書的制度完善,當局建議設立持有上限,這對防範選票過度集中具有一定作用。不過,考慮到部分舊樓出席率長期偏低,往往依賴少數熱心鄰居代為授權,若上限訂得相對嚴格,可能會令部分有效授權未能發揮作用。筆者認為,可考慮適度放寬上限比例,並將防弊重心放在資訊公開上。例如,當局建議規定授權書須於會議前96小時送交,並於48小時前張貼名單供查閱,這項安排十分周全,能讓法團有充裕時間核實,有效提升公信力,筆者對此表示全力支持。至於限制獲授權代表僅限親屬或同屋苑業主一事,或許可以再作斟酌,因為部分獨居長者或身在海外的業主未必有合適親屬在場,保留他們自由委任代表的空間,似乎更能照顧到弱勢業主的實際困難。

另一方面,對於大型維修工程強制舉行簡介會,筆者認為這是一項非常體貼業主的德政,若能在形式上鼓勵結合實體與線上直播,定能方便更多未能抽空的業主了解詳情。同時,當局建議完善利益申報機制,要求參與工程的各方披露利益關係,並在申報表上清楚列明虛假文書屬刑事罪行及相關罰則,這無疑能發揮強大的警示作用,有效打擊違規行為。

在實際運行中,有時會遇到管委會癱瘓或長期懸空的情況,當局建議加強主管當局的權力,在必要時委任指明人士協助召開大會,這猶如為無助的小業主打了一劑強心針。筆者亦十分支持容許10%的業主在主席無合理理由拒絕或取消會議時,向當局申請代為召開,以及設立上訴委員會的構思。這些舉措能為業主提供更快捷且低成本的申訴渠道,充分體現了政府為民解困的擔當。

是次《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修訂方向準確且立意良善,既展現了防範圍標舞弊的決心,亦為提升大廈管理質素描繪了清晰的藍圖。筆者認為,此項修訂建議體現了政府在大廈管理層面上相對積極有為的態度,並期望政府日後能發揮更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各大廈或屋苑出現管理真空的情況下,承擔更多責任。期望當局在廣納社會各界意見後,能在實務操作的條文上增添彈性,制訂出一套既嚴謹又切合各類樓宇實際情況的條例,造福廣大居民。

(作者為北區區議員、民建聯北區支部主席)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收藏 收藏
取消收藏 取消收藏

點聲|《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立意佳 實務運作宜添彈性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收藏 收藏
取消收藏 取消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