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已停運的「612黑金」5名操盤手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共6人,2022年受審後被裁定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傳票控罪罪成,各被告僅為輕判罰款4000元,施城威罰款2500元。一意孤行從事反中亂港犯罪活動,大肆斂財公然資助黑暴活動的5被告,迄今執迷不悟,不服定罪,一意孤行地上訴指「612黑金」不屬條例監管下社團。上訴庭昨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庭依法嚴正判決再次彰顯了法治核心價值伸張正義、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
用以支援資助黑暴犯罪活動的「612黑金」,在黑暴期間公然知法犯法,未有註冊為社團,即公然從事募捐並資助黑暴犯罪活動等違法活動,早前就被法庭依法裁定違反《社團條例》。
首先來看「612黑金」的運作模式,「612黑金」並非單純一筆以信託形式持有的金錢,各上訴人在該黑金存續期間,一直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令其持續運作,並有按照信託契約及補充信託契約從事黑金運作,包括資助支援黑暴人士,姑且不言用金錢資助黑暴人士依然屬於違法行為,單就其運作方式而言,明顯地屬於《社團條例》下所指的「社團」。真正的問題恰恰在於,各主事人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明目張膽運作期間,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為「612黑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其行為是違法的,其運作是非法的。如此清晰明確的違法罪犯事實,經法庭嚴格依法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各罰款4000元。
何謂社團?《社團條例》中有關「社團」有清晰明確的白紙黑字定義,指「一人以上的組織」由一班可識別人士組成;有訂明的共同目的、宗旨或利益;通常有取用名字;成員受具約束力的規章或守則管限,該規章或守則訂定成員資格、決策機制、財務及其他行政事務、和委任管理人員等在運作上不可或缺的事宜;由負責人員管理;有業務地點;及成員間有相互權利和義務。「612黑金」的實際運作完全符合上述社團的定義與規約。上述法律詮釋足夠達至《社團條例》的立法原意,而涵蓋範圍亦不會過於廣泛,凡是《社團條例》適用的實體,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均為「社團」的法定定義所涵蓋。
眾所周知,「612黑金」由各上訴人約定以「基金」的名義共同負責運作,為信託契約所訂明的共同目的和宗旨而成立,各上訴人曾在信託契約上簽署及蓋章,受信託檔約束,按照信託契約和補充信託契約管理「612黑金」運作。法庭披露的犯罪事實表明,自2019年7月起「612黑金」在香港不同地點定期舉行會議,討論及決策「612黑金」運作事務,包括資助方式資助款項資助對象。「612黑金」運作顯然具有正式、實質、持續、特定目的及永久的特性,各被告以信託人身份於2019年7月4日與反中亂港組織「真普聯」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作協議,「612黑金」因而得以通過「真普聯」的銀行賬戶接收及分發資助捐款。
再看個人在黑金持續運作過程中的作用。各被告一直有意使用「612黑金」作為工具籌募、收集及運用公眾捐款,以支援資助黑暴犯罪活動。「612黑金」既然以信託形式設立,就必須確保對公眾有交代,而其主要的犯罪活動經費皆來自煽惑而得到的公眾捐款,因此於公眾而言,就應該享有知情權。所以說,「612黑金」並非是單純的「只是一筆上訴人以信託形式持有的金錢」,而是符合社團條例監管的社團資金,這並不應因為其為着規避法例監管而刻意拒絕註冊就不受法例約束。
至於被告之一的吳靄儀質疑:「是否幾個人行埋一齊,共同做一啲事,便屬社團?」明顯地是強詞奪理藉詞狡辯。法庭已就此根據「社團」法定定義作出了精準詮釋,「一人以上的組織」是指一個擁有與同一定義中的「會社、公司及合夥」共同特性的實體,即:1) 由一班可被識別人士組成;2) 有共同目的、宗旨或利益;3)通常有取用名字;4)有對成員有約束力的規章或守則管限,該規章或守則訂定成員資格、決策機制、財務及其他行政事務、和委任管理人員等在運作上不可或缺的事宜;5) 由負責人員管理;6) 有業務地點;7) 成員間有相互權利和義務。以如此清晰的法規條文來看,「612黑金」又如何能夠置身《社團條例》規管之外呢?各被告的上訴理據顯然難以成立。
《社團條例》中的註冊制度,是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以及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有其合法目的。同時,提出註冊申請、提供社團資料、提交申請的時限、拒絕註冊的權力,以及有關罪行的條文等,均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意即社團註冊須確保社團運作有助不容置疑的合法宗旨與目的。因此,《社團條例》中的註冊制度並沒有超過為達至合法目的之所需。《社團條例》實施多年來的執法司法實踐充分證明,沒有任何個人,包括各上訴人,會因為註冊制度施加的限制,在行使結社自由的權利方面承受極為嚴苛的負擔。
未註冊為社團而完全按照社團模式運作,並不等於不受《社團條例》規管,這就如同佯裝不知道法律但若犯法依然會受到法律嚴懲一樣,「612黑金」持續運作並公然肆無忌憚地支援資助黑暴犯罪活動,法庭今次審議的只是其刻意拒絕註冊、規避社團條例規約的違規行為,因此只是輕判罰款4000元,至於「612黑金」的黑金儲備總收入多達1億4,000萬元。其出手闊綽,動輒撥出1,500萬元巨款,供某些已獲批法律援助的暴徒,額外聘用第二位大律師為其法律代表,為暴徒撐腰,變相鼓勵、縱容和延續「黑暴」活動,助長違法亂紀,亦引發利益輸送予特定法律界人士之嫌。
正如法庭判詞所言,「612黑金」之成立帶有明確政治目的,包括資助形容《逃犯條例》為「惡法」的台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並且金援赴海外游說外國政府「制裁」中央和特區官員的所謂「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針對其涉嫌的參與反中亂港犯罪事實,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曾於2022年5月,拘捕「612黑金」多名被告。他們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9條「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涉勾連外國勢力向特區政府施壓,及接收來自海外及特定媒體的捐款黑金。法庭已另案處理,並不在今次的社團定義訴訟中。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律的公正公平絕非巧言令色的狡辯所能撼動,更非知法犯法者的胡攪蠻纏所能動搖,任何違法犯罪活動都必然受到法律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