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稀思路
喺2010年代,反對派曾經出現一位「新星」,言辭鋒利,逢中必反,成為咗本港以至海外反華媒體都鍾意訪問嘅年輕一代;不過,呢位青年「越反越過分」,最終超越法律底線,今時今日仍然在牢獄之中,昨日就違反香港國安法受審並承認控罪,呢個就係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只要了解整個反對派嘅脈絡,都唔難發現黃之鋒喺唔同階段都扮演住重要嘅反中亂港角色,偏偏喺境外,又有人為黃之鋒喊冤。問題嚟喇,黃之鋒自己認罪,而且佢確實有勾結外國勢力,何冤之有?
昨日(2日),黃之鋒因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而喺高院上庭,法庭指,黃之鋒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喺香港同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嘅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對此,黃之鋒表示認罪。
再仔細嘅案情,黃之鋒喺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經喺「香港眾志」推動「簽名運動」、接受外媒訪問進行倡議,以及繼續喺個人社交平台推動「國際線」,曾要求美國、法國同瑞士,停止向香港警察供應戰略裝備或武器。關鍵案情,係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後,黃之鋒仲表明唔會刪除舊帖文、唔會放棄其政治立場和意見、唔會放棄打「國際線」,並會繼續尋求國際社會「支持」。
連同其他行為,包括黃之鋒喺2020年7月聲稱即使冇「眾志」名義,仍會繼續「爭取國際關注」,佢仲承認有份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筆者想指出,香港國安法喺2020年6月30日生效後,黃之鋒唔刪帖、繼續行動、繼續要求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即使佢唔認罪,估計都會罪成,相信佢應該知道罪責難逃,所以選擇認罪。
呢件案件,案情清晰,罪責明顯,偏偏喺境外,仲有人「要求」釋放黃之鋒,例如美國前眾議長佩洛西,就稱黃之鋒係「倡議自由」;歐洲議會亦有議員試圖以「自由」之名為黃之鋒開脫。筆者想問,黃之鋒真係純粹爭取或倡議「自由」嗎?顯然唔係!
首先一點,係佩洛西作為美國政客,自己都曾經受到美國國會山莊嘅暴動所影響,據報佢當時慌亂離開,甚至揚言要特朗普為事件「付出代價」。好喇,當暴動、攬炒甚至顛覆政府嘅場景喺香港,佢就話被告係爭取「自由」,合理嗎?第二點,就係維護國家安全嘅法律,唔好講香港以至內地,西方國家都一樣有,包括美國都有國家安全法律,如果有人要求外國去制裁或顛覆美國政府,喺美國會完全無事?
外國勢力、政客嘅虛偽,在於佢哋永遠都係雙重標準,如果混亂、危害國安行為發生喺自己地方,嚴打不手軟;發生喺香港以至內地,佢哋就會話犯人係「爭取自由」、「和平行動」等等。喺黃之鋒案,勾結外力嘅罪行,如果發生喺美國,以至係已經立法修法嘅英國等,理應都係唔容許嘅行為,當佩洛西等人為香港嘅反對派喊冤時,筆者諗到嘅一句話,就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黃之鋒之所以身陷囹圄,並非因為香港特區政府「做過什麼」,而係黃之鋒本人「犯了什麼」,一個青年,已經有幾年時間坐監,可能會令人嘆氣,但係令到佢坐監嘅,係佢本人嘅行為;如果放大啲睇,係一班唆使年輕人去「違法違義」嘅政客或者學棍。從違法「佔中」開始,黃之鋒嘅行為,其實係一直堵死自己嘅後路,尤其當黃之鋒選擇勾結外國勢力時,今日嘅結局,冇得怨人。如果要怪,就怪過去多年一直「美化抗爭」嘅反對派政客,係佢哋將一個又一個青年送上「抗爭前線」,連帶送上「不歸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