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黑金」案 陳日君何韻詩等5人上訴被駁回

【點新聞報道】有「黑暴基金」之稱的所謂「612人道支援基金」,其5名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學者許寶強,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各被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6人於2022年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各被判處罰款2,500元至4,000元。除施城威外,其餘5人不服定罪上訴。高院上訴法庭今日(3日)宣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名上訴人為天主教香港教區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學者許寶強和歌手何韻詩。他們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指他們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的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為基金註冊。

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點新聞記者麥鈞傑攝)

法官表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各項元素:「基金」是《社團條例》所指社團;其於2019年6月28日在香港成立;在成立起計一個月內,沒有根據《社團條例》申請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或完全沒有根據該條申請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自「基金」成立開始及在控罪的所有關鍵時刻,各上訴人均是「基金」作為社團的幹事。

判決書指,涉案「基金」由一班可被識別人士(即各上訴人)以「基金」名義,為信託契約所訂明的共同目的和宗旨而成立。各上訴人通過一個大體的管治架構進行決策,自2019年7月起在香港不同地點定期舉行會議,並由秘書處統籌日常管理與運作,其運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正式、實質及永久的特性」。此外,各上訴人一直有意使用「基金」作為籌募、收集及運用公眾捐款的工具。因此,「基金」並非單純「只是一筆上訴人以信託形式持有的金錢」。

判決書進一步指出,由於契約中未指名委託人,各上訴人自行委任自己為受託人,不可抗拒的推論是眾人同意聯合起來營運「基金」,達成了一項「基礎協議」,建立了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在此框架下,各上訴人承擔了行政及管理等必要職能,實質扮演了管治角色,符合法定「社團幹事」的定義。法庭據此認定,該「基金」於2019年6月28日各上訴人簽立信託契約之時,已在法律上正式成立為社團。

(點新聞記者劉鴻霖報道)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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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黑金」案 陳日君何韻詩等5人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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