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一名登記車主因其車輛長期未領牌達約44個月,違反車輛登記及領牌新規定,今日(8月31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000元,是新規定下首宗被定罪個案。
運輸署表示歡迎判決。署方指,判決向所有登記車主發出清晰信息,未領牌車輛將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有責任遵從新規定,及時妥善處理車輛。新規定旨在加強規管長期未領牌車輛,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的問題。
新規定自2025年12月22日起實施,署方陸續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車主發出通知書。車主必須在發出日3個月內為其車輛領牌、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其後提交證明文件予署方並取消車輛登記。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萬元和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萬元和監禁6個月。檢控工作仍在繼續。
發言人提醒車主,定罪後如未清繳罰款,署方可根據法庭命令:(一)拒絕向被定罪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二)不處理涉事車輛及被定罪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的過戶通知;及(三)拒絕向涉事車輛及被定罪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發出車輛牌照。個別車主如有實際困難而未能採取所需行動,或有合理理由不為其車輛領牌,可向運輸署申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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