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警方今日(18日)簡報於7月27日至8月17日期間,聯同入境處於荃灣區內執行的大型聯合掃黃行動,行動代號為「火狼行動」。行動中,警方共拘捕58人,包括3男55女,年齡介乎28至66歲。當中有42名女子為持雙程證由內地到港進行賣淫的人士。他們涉嫌的罪名包括:「經營賣淫場所」、「管理賣淫場所」、「協助管理賣淫場所」、「經營無牌按摩院」、「協助管理無牌按摩院」、「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發布淫褻物品」以及「違反逗留條件」。
行動中,警方派出荃灣警區特別職務隊、特遣隊、雜項調查隊,以及新界南機動部隊。除透過各單位持續在區內流鶯黑點進行高調巡邏外,警方亦派員喬裝顧客,並使用警方閉路電視配合搜證。
在被捕人士當中,共有1男2女涉嫌為賣淫場所的經營者及管理人。此外,行動期間,警方亦根據情報鎖定一名本地男子,他涉嫌同時透過成為區內三處賣淫場所的商業登記人,實際上主使及操控多名本地及內地女子在場所內提供非法性服務。該名男子已被警方以「經營賣淫場所」罪名拘捕,現正保釋候查。
在一連串執法行動中,警方檢取大批與非法賣淫相關的證物,包括按摩床、床單、避孕套、毛巾、濕紙巾,以及一些相信為犯罪得益的現金。此外,在區內一間商店內,警方亦檢獲近4500隻色情光碟,約值港幣9萬元。
警方提醒,根據法例,如有人在公眾地方拉客以進行性交易,有機會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持旅遊證件的人士在香港從事性服務,不論有否在公眾地方拉客,均已干犯「違反逗留條件」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2年。
任何人在無牌按摩院安排或提供非法按摩,有機會觸犯香港法例第266章《按摩院條例》第4條管理無牌按摩院罪,最高刑罰可處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而任何人在賣淫場所安排或提供性服務,有機會觸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9條管理賣淫場所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
警方呼籲,任何背後操控其他人賣淫,或提供場所或用具作賣淫用途,均極有機會觸犯法例。根據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44條及145條,身為處所的租客、佔用人或掌管人,准許或容許處所作賣淫用途,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7年。
另外,行動亦搗破一間販賣淫褻物品的店舖。根據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任何人發布淫褻物品、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均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