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元朗8月17日發生狗咬狗事件,一隻長約1.5米、高約1米,重約60公斤、無牽繩亦無戴口罩的大狗,連環咬死一隻17歲貴婦犬及一隻4歲比熊犬,且警方至今未尋獲其主人,事件引起全城關注。從法律方面看,犬隻咬死其他狗隻法律上不會即時構成刑事罪行,但大狗狗主未有妥善管制大狗,觸犯《危險狗隻規例》(第167D章)第9條,一經定罪,可被罰款$25,000及監禁3個月。
狗主須管制大型狗隻
據漁護署網頁指引顯示,現行法例當中,凡體重達20公斤或以上的狗隻均被定為「大型狗隻」,涉事大狗顯然屬於「大型狗隻」。
指引中提到,「大型狗隻」於公眾地方時,必須遵守以下管制措施:
- 讓大型狗隻進入公眾場所時,主人必須履行謹慎責任,全心專注管束狗隻;
- 「大型狗隻」須時刻被人用一條長度不超逾2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着;或
- 「大型狗隻」須被人用一條長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帶以不會對公眾及動物的安全以及該狗隻的福利構成危險的方式穩妥地縛在固定物體上。
- 在郊野公園範圍內,「大型狗隻」於有效的管制下可豁免被狗帶牽引。
一般來說,根據《狂犬病條例》第23條,狗主若要帶其狗隻出現於公眾地方,狗主必須以狗帶或其他方式使其受控。除非狗主能證明自己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防止違例,否則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
此外,如今次事件中涉及大型狗隻,有《危險狗隻規例》(第167D章)第9條規定了「大型狗隻」的管制,任何人士如違反這條規例,一經定罪,可被罰款$25,000及監禁3個月。而涉事的大狗事發時在公共場所無牽繩亦無戴口罩,更無狗主現身管束狗隻,本身已觸犯規例。
如狗主認為其大型狗隻已接受適當訓練,並希望其可在毋須狗帶牽引的情況下活動,狗主可為狗隻報考大型狗隻豁免規管考試。漁護署會對所有通過豁免考試的大型狗隻發出一個徽章及一張證明書,該狗隻在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時,必須時刻留在領犬人能迅速控制狗隻的距離內,其頸圈或胸帶亦須帶上有關徽章,方可獲得豁免。
「已知危險狗隻」須戴口罩、頸圈及狗帶
在某些情況下,狗隻可被裁判官裁定為「已知危險狗隻」。例如,一隻在沒有被激怒的情況下,襲擊人或受飼養的動物,令該人或動物身體嚴重受傷或死亡的狗隻。
已知危險狗隻必須經由註冊獸醫為其進行絕育手術,狗主亦須持有由獸醫發出該狗隻的有效絕育證明書。已知危險狗隻在公眾地方必須時刻戴上口罩和用一條不超過1.5米長的狗帶穩妥地牽引着。已知危險狗隻並須戴上特定的頸圈。
任何人安排、容受或准許任何已知危險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而該狗隻是沒有穩妥地戴上足以防止其咬噬任何人的口套的;或該狗隻是沒有被人用一條長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的,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25,000及監禁3個月。
受害狗主可索償
由於法律上,狗隻屬於狗主的個人財產,受害狗主有權向涉事狗主索償,包括醫療費用或狗隻價值。不過若襲擊的狗隻屬於流浪犬,無法確認責任人,則難以獲得民事賠償。
如果涉及狗咬人,根據《狂犬病條例》,如狗隻牽涉咬人事故,狗主必須即時向警方報案,否則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若狗主未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防止狗隻咬人,而狗隻在沒有被激怒的情況下而咬人,亦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元。
然而,《狂犬病條例》第25(2)條列明,狗主如能證明狗隻是受到被咬者或第三者蓄意激怒而作出襲擊,便能作抗辯理由。任何人如發現危險狗隻,也可以向裁判官投訴,根據第167章《貓狗條例》第5條,裁判官會考慮是否需要頒下命令,安排狗隻人道毀滅或接受更有效的控制。
遺棄狗隻亦違法
今次事件中,有報道指,7月10日,一隻大型犬在YOHO商場門外爬伏,身旁亦沒有主人陪同,最終被漁護署人員接走,不少網民懷疑牠正是涉案的大狗。當日前往救援的保護動物組織「毛守救援」負責人Kent接受傳媒訪問時認為,「八九成係佢」。
有網民質疑是否狗主涉及遺棄狗隻。遺棄寵物不單是殘忍的行為,亦是違法的。根據香港法例第421章《狂犬病條例》第22條,任何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遺棄動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元(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在《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中,如果遺棄行為導致狗隻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例如將狗隻綁在荒野無水無糧的地方,或導致其受傷、挨餓),主人可能同時觸犯虐待動物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200,000元及監禁3年。
養寵物是一輩子的事。飼養狗隻責任重大,飼養大型狗隻更甚,市民在決定飼養前須考慮清楚。如果涉及大型狗隻,市民更應留意狗隻成年後可能達致的體型和力氣,和評估自己是否有能力妥善照顧及管束牠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