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言
英國曾以其普通法制度為傲,普通法制度除案例法外,兩個顯著的特色就是無罪假定以及公義程序審訊。然而,如今的英國卻與這套法律的核心法治原則背道而馳,為操弄政治而與普通法精神越走越遠。近日一宗香港駐倫敦經貿辦人員被控違反英國國安法並被判囚的案件,英國就利用了法律的模糊性,把相關人員定罪,當中既有政治的計算,也包含反華的不軌目的。
香港駐倫敦經貿辦行政經理袁松彪,在當地被控違反英國國安法案,判囚8年;而涉案的前邊境人員衛志樑,則因同一罪行成立以及一項公職人員失當罪亦罪成,合共判囚10年。回看這宗案件的整個拘捕、檢控以及審訊過程,都充滿着政治的計算以及反華的苗頭,或者說白一點,就是英國的國安法,已經成為了英國打壓外國人的政治工具。
有評論指出,英國的國安法,本身在定義上就充滿了模糊性,而且存在過度延伸的隱患,例如當中提到的「協助外國情報機構」,其定義權在英國執法部門手中,這意味英國單方面就能將法律的相關定義無限伸延,可能會使在英國正常工作的不同辦事處人員,跌入其「定義」的所謂法網中;今次案件中的袁松彪,其本身作為經貿辦行政人員,單看其職責,必然會與當地人乃至當地政壇人士有所交流,從而讓經貿辦的相關工作正常推進,如今因所謂「英國國安法」的過度延伸落得一個所謂「協助外國情報機構」的罪名,由此可見,英國的國安法除了對付國內反動分子,似乎也劍指各國及各地區的駐英辦事機構。
在筆者看來,整件事都充斥着一個底層邏輯,就是英國政府、執法部門,乃是衝着中國內地及香港特區而來,雖然英國近年與美國關係變差,但西方國家的反華聯盟猶在,反華遏華,仍是英國等西方國家的外交目標;今次袁松彪的案件,正好再次告誡我們,人在外國,只要身份不是「西方朋友」,都有可能成為被執法對象。筆者甚至認為,英國是借案件干涉中國內政,對香港駐倫敦經貿辦人員作出赤裸裸的恫嚇。
談到英國國安法,筆者還想指出,若維護國家安全是應有之義,為何英國要屢屢包庇涉嫌在香港犯下國安法的逃犯?例如羅冠聰,在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間,多次透過參與聽證會、會見外國政客、接受媒體訪問、發表公開信等不同形式,鼓吹「港獨」,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現在,羅冠聰逃到英國生活了,為何英國要選擇包庇他?
事實上,逃到英國的國安逃犯實在不少,另一個較為人知的例子,就有人稱「攬炒巴」的劉祖廸,劉祖廸所涉的案件,正正就與香港頭號亂港黑手黎智英有關,劉祖廸也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那麼問題來了,當英國以無理、橫蠻的方式去用所謂國安法濫捕、濫控香港駐倫敦經貿辦人員,而另一邊卻瘋狂包庇甚至保護香港的國安通緝犯,筆者是否能推測,英國其實是還想來一次「長臂干預」呢?
之前在回應今次案件時,外交部發言人林劍就嚴正指出,英方以莫須有的罪名抓捕和起訴在英的中國公民,濫用法律,操弄司法程序定罪,公然為反中亂港分子站台,對中方進行無理指控和污衊抹黑,是典型的政治鬧劇。林劍在記者會上強調,中方對此予以強烈譴責和堅決反對,已向英方提出嚴正交涉。中方敦促英方糾正錯誤做法,停止反華的政治操弄,停止為反中亂港分子撐腰打氣,維護中英關係來之不易的良好發展勢頭。
筆者明白,英國政客喜歡玩弄政治,但玩弄到以所謂「國安法」來誣告香港特區政府人員的地步,無疑是過火了,而繼續玩火,只怕也會引火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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