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初,重慶兩江新區男子李某,被曝長期以領養名義騙取貓狗後實施殘忍虐待,致多隻動物死亡並拋屍,事件引發全網震怒與廣泛關注。
然而,因內地法律目前對於虐待寵物致死,並無直接適用的刑事法律相關條款,警方暫時僅能從治安管理等維度開展工作,這一現狀也引發公眾對加快動物保護立法的強烈呼聲。
在大約1500公里外的香港,一套歷經百年演變的動物保護法律體系正在持續運作。
就在近日,香港環境及生態局仍在推進《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修訂工作,期望將「被動懲罰」轉向「積極責任」。
相較於僅能事後處置的局限,修訂條例草案引入了「謹慎責任」原則,要求飼主必須為動物提供適宜的生活環境、營養及預防疾病,否則即視為觸法。
這種從「禁止虐待」到「主動照顧」的立法思維轉變,不僅填補了執法層面的真空,更在社會層面重塑了人與動物的倫理邊界。
香港動保法緣起於
公共衞生焦慮
事實上,香港的動物保護法例,並非源於現代人高喊的「動物權」,而是根植於19世紀末對衞生與秩序的焦慮。
1844年,香港頒布了《良好秩序及清潔條例》。其中附帶了一項看似不起眼的規定:「禁止市民不必要地殘害或虐待任何馬、騾、狗或其他動物」。這一條款被視為香港動物保護的緣起。但在當時其立法本意並非出於同理心,而是為了防止腐爛的動物屍體引發瘟疫。
真正的轉折點出現在1903年。那一年,一群志同道合的香港志願者成立了「防止虐待禽畜會」,也就是今天香港愛護動物協會(SPCA)的前身。
這個民間機構在20世紀初極為活躍,他們像「偵探」一樣遊走於街市與碼頭,舉報對牲畜的殘酷運輸行為,成為當時重要的民間動物監督力量。
1920年代,SPCA多次推動《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立法,但遭禽畜進口商、運輸商等商界強烈反對而屢次擱置。
這一階段長期的社會博弈與輿論積累,為1935年香港首部《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的順利通過奠定了重要的社會基礎。
《貓狗條例》後
禁食貓狗漸成社會共識
香港動物保護法史上最濃墨重彩的一筆,當屬對貓狗作為食物的禁令。
在20世紀初,香港食用狗肉並不罕見。然而,1949年至1950年,一場狂犬病的擴散,也讓推動動物保護事業有了新的切入點。當時的律政司在推動立法時明確指出:「食用狗肉的習慣鼓勵了狗隻輸入本港,從而增加了狂犬病傳入及傳播的風險」。
這種將「公共衞生」與「道德情感」捆綁的策略極為成功。1950年,香港首次頒布《貓狗條例》,並在後期多次進行增補修訂,其中明文禁止屠宰貓狗作為食物。
有趣的是,這一禁令最初帶有濃厚的「教化」色彩,但隨着時間的推移,漸漸內化為香港社會普遍的價值觀。
此前,1935年正式生效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確立了核心罪行: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或驅趕動物,均屬犯罪。
該條例首次以刑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動物施加不必要的痛苦。這意味着,即使動物屬於私人財產,其福利亦受到法律保護,虐待動物不再只是個人行為,而成為公共權力可以介入的事項。
從立法重罰到司法重視
動保法探索「強制善」
進入21世紀,香港的法律開始面臨新的挑戰。原有的法律雖然存在,但罰則過低。
這種局面在2006年迎來了一次「大升級」。在巨大的輿論壓力下,立法會大幅提高了罰則:最高罰款從5000港元激增至20萬港元,監禁時間從6個月提升至3年。
但社會各界很快發現,僅僅在立法層面提高事後刑罰並不夠。
2019年的「律政司司長訴馮志凱」案是一個分水嶺。該案中,被告馮志凱在戒毒中心內,對一隻寄養的唐狗施以長時間的拳打腳踢,並向失去知覺的狗射水、以繩索勒頸並將其拋下山坡,最終導致其死亡,引發全港社會的公憤。
雖然在2006年香港已大幅提高虐待動物的最高刑罰,但在該案之前,法院的實際判罰長期偏輕,大量案件僅處以罰款、緩刑,或僅幾個星期至幾個月的短期監禁。社會因此尖銳批評:法律寫得重,但法院判得不重。
馮志凱案正是上訴庭對上述落差的一次正面回應。法庭首次為虐畜案件定調:虐待動物不僅屬嚴重罪行、行為本質令人極其厭惡,量刑須以阻嚇為重要導向。這是司法層面傳達的重要信號。
此外,雖然上訴庭拒絕制定硬性的量刑指引,但列出了常見的加刑因素:長時間虐待、極端暴力、使用武器、嚴重痛苦、預謀、濫用照顧者身份、重犯等。這些因素後來成為法官量刑的重要參考。
然而,馮志凱案也暴露了一個更深層的結構性問題。許多動物福利團體指出,無論刑罰多重,都只能在悲劇發生之後介入。此時再嚴厲的處罰,也無法挽回動物已經受到的傷害。
由此,社會逐漸形成共識:真正進步的動物福利制度,不應只關注「如何處罰虐待者」,更要關注「如何防止虐待發生」。
正是基於這一反思,香港政府自2019年起展開公眾諮詢,計劃引入「謹慎責任」的概念。
什麼是「謹慎責任」?它意味着如果你是動物的主人,法律不僅禁止你打它,還要求你必須給它提供充足的食物、合適的居所、必要的醫療,甚至要滿足它的心理需求。如果主人因為「疏忽」或「無知」導致動物痛苦,即使沒有主觀惡意,也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截至2026年,雖然關於「謹慎責任」的具體立法仍在分階段推進和討論中(部分內容因社會意見分歧而暫緩),但這標誌着香港法律正嘗試從「懲罰惡」轉向「強制善」。
當下執法多機構協作
全鏈條防治
在今天,香港處理虐待動物案件已形成了一套「多機構合作」的高效機制。
當一隻貓被虐打,不僅僅是SPCA的inspector(督察)會出動,警方也是核心力量。香港警務處已在全港22個警區設立了「動物罪案警察專隊」。這些專隊成員不僅懂得破案,還接受過專門的動物福利培訓。
更重要的是,警方、漁護署與愛協建立了即時通報機制。
此外,警隊還推行了「動物守護·社區大使」計劃,邀請青少年參與,將愛護動物的意識滲透進社區。
這種從「調查取證」到「社區預防」的全鏈條覆蓋,使得香港雖面積狹小、人口密集,卻能維持相對較高的動物福利標準。
香港的案例告訴我們,一部完善的動物保護法,絕不僅僅是「虐貓判刑3年」那麼簡單。它是一套極其複雜的系統:它源於早期對衞生的恐懼,經歷了民間團體百年的抗爭,經歷了從「財產保護」到「生命尊重」的法理跨越,甚至涉及到住宅大廈公契(地契條款)能否養寵物、公共交通能否接納寵物等深層次的社會共融問題。
香港的路徑證明,法律的演進往往滯後於社會情緒,但終將回應文明的需求。當重慶的志願者們聚集在施暴者樓下高喊「嚴懲」時,他們實際上是在呼籲一種更現代、更細膩的社會治理方式。
當法律開始為無法發聲的生命發聲時,它守護的其實不只是動物,更是一個社會的文明底色。
(點新聞記者曹燕玲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