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日前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陳曉峰今日(11日)表示,在當前地緣政治環境日趨複雜的背景下,支持香港特區政府以附屬法例形式清楚訂明相關機制,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立法程序。
陳曉峰表示,在許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美國、澳洲、新加坡,什麼構成國家安全威脅都是由行政機關斷定,而非由法官裁決。原因在於法官固然在法律專業上學識淵博,但國家安全涉及外交、情報、國防等高度專業且敏感的領域,法官未必具備相關專識。更重要的是,一旦將國家安全事宜交由法庭公開審理是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等同於將國家機密、情報底線,甚至對外國敵對勢力陰謀的掌握置於公開的法庭之上,他國便有機會從中竊取關鍵資訊,直接危害國家的外交部署與國防安全。他強調,正因如此,在眾多奉行普通法的國家和地區,涉及國家安全的判斷向來都是由行政機關而非法院作出決定,這是成熟法治體系中行之有效的普遍做法,香港亦應遵循這一原則。
陳曉峰指出,今次擬訂立的附屬法例並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第四章及《國安條例》等現行任何規定,而是以更清晰明確的形式將相關機制以附屬法例訂明,目的是提升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確保整體法律框架維持穩定。這是完善,而非改變。他引述政府當局的說明指出,今次立法工作旨在為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國安罪行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的確定性,不涉及任何新訂的刑事罪行、罰則和執法權力,並明確符合《國安條例》第110條的授權範圍。
對於外界關注的行政長官證明書制度,陳曉峰指出,這並非新設機制,亦沒有增加任何新的行政權力。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已清楚列明,行政長官擁有雙重地位,既要代表特區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同時亦代表中央向香港行使部分權力。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權力正源於這一憲制基礎,有其明確的法律根據。今次附屬法例的作用,是將香港國安法與《國安條例》下的相關制度看齊,堵塞執行落差,確保兩套法律框架在執行層面保持一致。他認為此安排合情合理,完全符合基本法的憲制精神。他同時引述當局的確認,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士,將繼續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等保障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公平審訊。
陳曉峰強調,今次附屬法例針對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對奉公守法的普通市民及企業絕無任何影響。清晰的法律框架,反而讓大家更清楚法律邊界,讓市民安心、商界放心。他重申,惟有持續完善國安法律制度,方能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香港長期繁榮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