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屬法例|林定國重申無擴大特首權力 鄧炳強料證明書屬極少數情況

林定國、鄧炳強見記者。(點新聞記者梁譯尹攝)

【點新聞報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日前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11日)下午出席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林定國會後見傳媒時重申今次修訂不涉及任何新訂的刑事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

林定國表示,今次修訂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的規定,附屬法例並未對此作出任何改動,目的只是清晰行政長官在此規定下的權力,增加法律的確定性,以排除任何可能出現的爭議,並無擴大特首權力。他指出,被告人最終是否定罪,則交給司法機關依法進行審判程序。

林定國重申,附屬法例不涉及增加刑事罪行,同時交替控罪並不會改變原有罪行的性質,更不會將非國安罪行變成國安罪行。他表示,一個罪行是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取決於該行為本身的客觀事實,若原控罪基於的行為事實本身就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那麼基於同一事實提出的交替控罪,自然也會具有相同的性質。

鄧炳強指,要透過行政長官證明書界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相信只屬極少數情況。(點新聞記者梁譯尹攝)

鄧炳強則指,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界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已經涵蓋了絕大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根據程序事宜規例,即透過行政長官證明書界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相信只屬極少數情況。他續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大多數都隱蔽性高,手法層出不窮,程序事宜規例正是要處理這些極少數具危害國安性質的其他危害國安罪行。

(點新聞記者梁譯尹報道)

收藏 收藏
取消收藏 取消收藏

國安附屬法例|林定國重申無擴大特首權力 鄧炳強料證明書屬極少數情況

收藏 收藏
取消收藏 取消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