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數碼世代的孩子 準備好成為「數碼成年人」了嗎?|時事點睇

【點新聞報道】目前,全球都在討論兒童及青少年應否被禁止使用社交媒體。今(10日)早,香港立法會在前廳交流會也討論了這個議題。而在探討此問題前,首先必須釐清一個基本概念,何謂「兒童」與「青少年」?

在香港,不同法例對相關年齡有不同界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將未滿18歲人士視為兒童或少年,而《少年犯條例》(第226章)則以未滿16歲為界。由此可見,不同界定服務於各自的政策目的,而非提供統一的社會規範。若將此問題延伸至社交媒體監管,目前並無一致答案。

放眼國際,各地更是「各處鄉村各處例」。澳洲、馬來西亞、巴西、印尼及印度卡納塔克邦均以16歲為分界;法國、丹麥、波蘭、土耳其及希臘則採15歲;意大利、奧地利及美國佛羅里達州則以14歲為門檻。

亦有國家採取較具彈性的監管模式。例如,美國限制平台在未經父母同意下,收集13歲以下兒童的個人資料;德國及葡萄牙則規定,13至16歲青少年須取得家長同意,方可使用相關服務。

相比之下,香港特區目前實際上採取的是「低干預模式」,主要依賴用家自律性及一般法規,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英國近期提出另一方向,嘗試以技術手段介入,要求蘋果及Google等大型科技公司,在智能手機及平板電腦中內建技術,以偵測並阻止涉及兒童的裸體影像。

英國政府更表明,若企業未能在9月中前採取措施,將透過立法強制執行。這種做法的特點,在於將責任由用戶行為轉移至平台及設備供應商,標誌着監管重心從「使用者」轉向「基礎設施」。

某程度上,這反映出當局嘗試以技術手段介入日常數碼生活的監管趨勢。關注私隱團體Big Brother Watch批評,此類技術形同變相推行「網絡實名制」及全面監控,不僅侵犯成人私隱,亦可能削弱通訊加密的安全性。

換言之,香港現行制度在「資料保護」層面尚有基礎,但在「使用行為」與「平台責任」方面幾乎處於真空。在當前社會環境中,任何擴大數碼監管範圍的措施,都難以純粹被視為「兒童保護」,而可能被解讀為對資訊流通與私隱空間的進一步介入。這種觀感,將直接影響政策的社會接受程度。

英國此舉亦引來特朗普的不滿。美國政府批評英國,有關措施對企業施加「不成比例的合規負擔」。美國駐英大使館更指出,開放的互聯網對維護言論自由至關重要。

如果從人權角度看,問題更為複雜。

當年,澳洲立法禁止青少年使用社交媒體前,澳洲人權委員會曾指出,限制兒童使用社交媒體,可被視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7條及第19條,即保護兒童免受有害資訊及暴力侵害。然而,相關措施同時可能干預其他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與資訊獲取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兒童權利公約》第13條),以及文化、休閒與遊戲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

在英國,本地人權框架亦構成重要制衡。《人權法1998》第4條賦予法院權力,就與《歐洲人權公約》不相容的立法作出「不相容聲明」,即使不能推翻立法,但也對政府構成壓力。歷來,英國政府亦曾因此作出讓步,例如2001年透過《精神健康法(補救)令》修訂相關制度。不過,有關法律主要適用於英格蘭及威爾斯,並不涵蓋整個英國。

歐洲國家亦可能最終面對歐洲人權法院的審視,這將是另一層次的法律挑戰。

香港同樣面對與其他法域相似的情況。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言論自由和資訊流通,而兒童亦非完全被動的保護對象。若採取過於嚴格的限制措施,可能構成不成比例的權利干預,尤其是在缺乏清晰風險證據與政策必要性的情況下。

此外,香港的教育及家庭結構亦是不可忽視的因素。學校及家長在學生使用電子設備方面已有一定參與,例如校規限制、家長監控應用程式等。相比立法禁制,這種「去中心化」的管理方式,或更貼近香港一貫的治理風格。

以上是片面的綜合。然而,香港仍缺乏一個清晰的政策定位,究竟應走向預防性監管,抑或由市場主導,還是維持現行的低干預模式,並作有限修補?

(點新聞記者鄧文瀚報道;視頻攝製: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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