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調查|7人及兩公司被控25罪 5人須還押 案件9·2再訊

【點新聞報道】警方及廉政公署經深入調查及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後,今日(10日)落案起訴7名人士及兩間公司合共25項控罪,涉及誤殺、串謀詐騙、「洗黑錢」、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以及逃稅等。兩宗案件今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法官同意押後至9月2日下午2時30分進行聆訊。

首宗案件方面,控方申請無須答辯,案件押後12星期,即9月2日,辯方沒有反對。控方指押後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案中有大量電子紀錄,包括屋宇維修文件;二是有十幾個銀行戶口,需要索取專家報告;三是涉洗黑錢罪,需要向稅務局拿取資料。

控方反對第一至第七被告保釋。以第一被告、鴻毅董事黃俠然(40歲)為例,其控罪嚴重,有潛逃風險,證據充分,當中包括WhatsApp紀錄顯示被告親自指揮,串謀造假,同時控方擔心第一被告有干擾證人風險,控方有9名證人是第一被告的下屬或朋友。

至於第二被告、總承建商宏業董事侯華建(54歲),涉及串謀詐騙等罪行,同樣有潛逃風險,被告是宏業董事,與第一被告也是工程的既得利益者。

第三被告、總承建商宏業董事何建業(52歲),被控串謀詐騙等罪行,有會議錄像記錄,與第二被告一起虛假陳述,向業主隱藏。由於同屬宏業董事,不可能對計劃不知情。

第四被告、鴻毅註冊檢驗人員吳躍(44歲),被控串謀詐騙等罪行,在過程中擔任橡皮圖章,只要有人提供文件便簽署,沒有妥善監察。證據方面,第四被告已招認,控方有相關WhatsApp等通訊紀錄。

第五被告洪國偉(60歲),被控串謀詐騙等罪行,其間影響政府部門無法執行工作,控方懷疑他有干擾證人風險,特別是證人中有位兼職工人在其公司工作,有金錢收藏在工人那邊。

第六被告鍾素芬(41歲)是第一被告黃俠然的太太,干犯嚴重罪行,會面對較長時間監禁,有潛逃風險。

第七被告李敏(33歲)於洗黑錢方面有過百萬港元的紀錄,控方反對保釋是因為對方持雙程證,除香港工作外,沒有本地聯繫。廉署今日拘捕她時並非在報稱住址,而是在工業大廈發現她。

辯方大狀說,第一被告黃俠然沒有保釋申請。至於第六被告鍾素芬申請保釋,聲稱沒有證據顯示第六被告有積極參與。第六被告鍾素芬現年41歲,三姐弟中最大,有妹妹和弟弟,另有兩個兒子,分別是11歲及3歲;她居住於元朗,在銀行工作,平均月薪5.1萬元,較早前已被停職,戶口已被凍結,即便有月入,都無法使用。

第六被告鍾素芬沒有參與有關公司運作,並非首次被拘捕,已被收取護照,一直有跟足指定保釋條件。她願意提供20萬元保釋金,繼續居住報稱地址,每星期到屯門或元朗警署報到,承諾不會接觸證人,不會離開香港。法官建議保釋金提升至50萬元,再由第六被告母親作人事擔保。

代表第二被告侯華建的法律團隊指,控方提及會議視像紀錄,被告沒有出聲,法庭要看事件本質,當時是否有需要表達。第二被告從事工程界超過20年,員工數量已達20人。至於誰處理控方聲稱的「假信件」,暫時未知。但法庭要留意作為「大老細」要看很多文件,會否是真心相信信件中的內容是真的。第二被告提出50萬保釋金,定期到黃大仙警署報到,交出旅遊證件,承諾不會接觸證人,希望法庭加以考慮。

代表第三被告何建業的法律團隊指,不否認本案涉及社會悲劇,但法庭考慮保釋,不能單憑涉款金額和社會情緒,法庭應考慮被告是否有潛逃以至妨礙司法風險。第三被告已交出旅遊證件,一直居住報稱地址,控方未有解釋為何會干擾證人。

第三被告身上只有4萬多元,願意交出所有作為保釋金,定期到元朗警署報到,承諾不會離開香港,不會聯絡其他證人。法律團隊回應法官提問,明白第三被告有物業,願意提供20萬保釋金。

第四被告,今年44歲,單身,與70多歲母親同住,被告原先是建築師,現在只能做散工,維持生計。第四被告一直按保釋條件,按時到警署報到,可以提升保釋金至15萬元。旅遊證件已全數交出,承諾不離開香港,能夠定期到大埔警署報到。

第五被告有擔保申請,他沒有被控告洗黑錢罪行,旅遊證件已全數交出,潛逃風險極微。居住九龍灣自置物業,與太太和兒子居住。另外有一位年邁80歲的母親,他是家中獨子,是母親的單獨照顧者。第五被告提出20萬元現金擔保,願意每天到九龍灣警署報到,居住報稱地址。

第七被告涉及洗黑錢,但金額不算同類案件中較為嚴重。被告已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中國護照和港澳通行證。今天原本都會跟律師去報到。願意交20萬元擔保,願意到觀塘警署報到。第七被告33歲,是港澳雙程證工作的女士,在第八被告公司工作,暫時是無業,居住朋友陳小姐的住所。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首案9名被告依次為宏福苑大維修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董事黃俠然、宏福苑大維修承建商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侯華建、宏福苑大維修承建商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何建業、宏福苑大維修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董事吳躍、洪國偉、鍾素芬、李敏、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至於5名被告被控誤殺的被告中,黃俠然、何建業、吳躍,連同「鴻毅」及「宏業」被控的5項誤殺罪,指他們於2025年11月26日至12月3日,誤殺168名人士。

控方指,本案性質嚴重,造成大量人士死亡,第一被告屬於技術董事,有責任監察;第二被告同樣沒有做好監督,根本是橡皮圖章,最終導致嚴重疏忽;第三被告是顧問公司負責人,控方認為,第三被告明知第二被告,都照樣聘用作監管。控方說,有關定罪嚴重,會面對相當長時間的監禁,有理由棄保潛逃。同時控方擔心,該三名被告保釋,有可能干預證人,尤其當中有不少是他們的公司下屬、同事或諸如分判商的合作夥伴。

控方提到,2025年11月27日,被告之間有私下會面,有提及如何應對房屋署等部門的查。代表第二被告的辯方團隊說,他不是主動參與,只是被約出參與會議。

代表第一被告的辯方團隊說,獨立委員會未有相關報告,控方只引用一位專家證人就作出相關指控,這次誤殺和一般駕車撞死人是不同,涉及的專業技術是相當之多,如果真如控方所說證據確鑿,為何上面委員會的報告未有問。控方認為有妨礙司法的風險。

辯方說,以上證據根本未準備好,並不如控方所說那麼強,希望以上一宗案件的條件申請保釋。第二被告願意額外提供15萬元現金擔保,其他保釋條件與上一宗案件相同。第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有傳媒申請解除報道限制,但法官不同意,考慮案件會轉到高院,會有陪審團審理,涉及被告陳述等有機會影響陪審團。法官同意押後至9月2日下午2時30分進行聆訊。

法官先處理首案,法庭考慮控辯陳詞,第一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需要還押;第二被告獲准50萬現金保釋,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證件,每個星期三天到黃大仙警署報到,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第三被告有保釋申請,考慮到案件性質嚴重,亦考慮誤殺,法庭拒絕保釋;法庭考慮第四被告案件嚴重性,同時面對誤殺罪,有可能妨礙司法公正,需要還押;法庭同樣拒絕第五被告申請保釋;法庭考慮到第七被告持雙程證,沒有固定居所,需要還押。

(點新聞記者王俊傑報道)

更多閱讀:

宏福苑調查|7人及兩公司被控25罪 下午西九龍法院提堂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收藏 收藏
取消收藏 取消收藏

宏福苑調查|7人及兩公司被控25罪 5人須還押 案件9·2再訊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收藏 收藏
取消收藏 取消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