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慧說法|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完善維護國安機制

文/鄭久慧

「究竟在香港法律之下,如何斷定一個罪行是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呢?」這是6月8日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會見傳媒時一針見血指出的立法要點。

經歷反修例風波的香港市民都深切明白,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今年僅過了五個月,國際地緣政治博弈已然矛盾激化到中東地區大規模攻伐開戰、生靈塗炭的地步。香港是國家戰略安全的前哨,應堅守橋頭堡,不斷優化國安法例與執行機制,穩固聯通國際的樞紐地位,築牢國安屏障,全面防範外部勢力干預,應對任何潛在國安風險。

回顧2020年《香港國安法》制定時,旨在針對反修例風波危害國安、動搖社會最嚴重、最迫切須被禁止的四種違法行為及活動。此後,特區政府一直積極履行完善維護國安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憲制責任,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克盡厥職。

現時,政府在檢視特區現行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後指出,根據終審法院案例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第7條,危害國安的罪行不僅包括《香港國安法》及其實施細則之下的罪行,亦包括《國安條例》所規定的罪行,同時還包括香港法律之下其他危害國安的罪行。故此,為妥善履行憲制責任,政府提出立法建議,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清楚述明在現有國安法例之下,如何界定《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從而更為有效地依法保障國家安全。

必須明確的是,其一,本次制訂的國安附屬法例並無增加任何新刑事罪行,亦無改變罪行罰則,更無增加任何新賦權,僅就本身已屬刑事罪行的案件,基於該案的獨特性質和客觀案情事實,判定是否須被視作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其二,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亦非新事物。政府建議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判斷某一刑事案件是否屬於國安案件,乃屬於一貫行之有效的運作模式,沿用現時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及《國安條例》第115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具有法定權力,可發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證明書,用以認定某行為、事宜或材料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其三,正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所強調,附屬法例沒有訂立任何新罪行、新罰則或新權力,一般市民的生活、機構的正常運作及任何奉公守法的人完全不會受影響。

昨日筆者觀看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直播,與會的議員們展現專業議政能力,在緊湊的75分鐘會議期間,作出大量具建設性的諮詢,提出各類法例實施場景,務求將立法細節研判到最精準的適用範疇。

首先,議員們普遍表達了對制訂附屬法例的支持,也認同「先訂立、後審議」的盡早立法方式,並且充分肯定了政府維護國家安全與履行憲制責任的決心。其次,不少議員建議政府加強解說及教育工作,讓市民清晰了解立法原意,杜絕反中亂港勢力的抹黑。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議員們提問多元化,關注事項全面而深入,不少議員着重釐清交替罪行的適用範圍;亦有議員列舉銷毀證據妨礙司法公正的情況及過往國安案件類似的犯罪場景,請官員作更清晰說明;個別議員關注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時限、能否優化司法程序提升效率等方面。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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