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馮沛賢
日前網上流傳一段影片,顯示有18歲學生在元朗叼煙踩電動單車載有2人,險象環生,涉危險駕駛等5宗罪被捕。香港現行《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單車雖屬合法交通工具,卻因傳票檢控程序繁瑣而難以有效懲處輕微違規,而電動可移動工具因法律定義與行政政策矛盾,陷入「合法登記無門、公共使用即違法」的困局。筆者建議應考慮修訂現行法例,為單車及合規電動可移動工具引入定額罰款制度,並同步推進電動可移動工具合法化框架,進一步完善規管交通工具相關法例。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單車在法律上被定義為「車輛」,須遵守所有交通規則。然而,單車違規行為(如衝紅燈、在行人路上騎行)目前主要以傳票方式檢控,即警方須蒐集證據、向法庭申請傳票、排期審訊,整個過程耗時數月,對於輕微違規而言,這種處理的方式在經濟及效率上並不理想,執法成效亦不彰。更重要的是,單車使用者不須持有駕駛執照,警方難以透過扣分制度產生阻嚇力。這意味着即使成功檢控,罰款金額亦相對有限,違規者付出的主要「代價」是被傳召出庭的時間成本,而非罰款本身。
至於電動可移動工具方面,按照《道路交通條例》,「汽車」指「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據此定義,電動單車、電動滑板車、俗稱「風火輪」的電動單輪車等,均屬於「汽車」。理論上,只要完成登記、領牌、購買保險並由持牌駕駛者操作,這些工具便可在道路上行駛。然而,運輸署的政策指出,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享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因此運輸署的一般政策是不會為電動可移動工具按《道路交通條例》登記或發牌。因此,政府已計劃於2026年內就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安排諮詢立法會,建議的框架包括使用地點、產品認證、使用者年齡要求、電池安全測試等。
被捕人數方面,根據政府的統計數據,2024年因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被捕的人數為647人,2025年增至760人。然而,這些數字僅代表被執法者發現的個案,實際使用人數顯然遠高於此。同時,涉及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交通意外雖未造成致命傷亡,但由2024年的3宗增至2025年的8宗,火警事故更由12宗升至17宗,反映安全風險正在上升,政府應加快訂立電動可移動工具合法化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警方執法行動中往往同時發出大量定額罰款通知書(針對違例泊車等)及少量傳票(針對單車及電動可移動工具違規),反映定額罰款制度使警方能夠高效執法,但對於單車和電動可移動工具,傳票檢控的程序負擔限制了執法規模。故此,筆者建議政府考慮簡化執法制度,以定額罰款方式處理單車及電動可移動工具違法的情況,此舉有助大幅提升執法效率,即時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整個過程僅需數分鐘,節省司法資源的同時,令阻嚇效果更即時,亦便於累積再犯數據,更能為即將到來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合法化框架提供可行的罰則配套。
(作者為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會董、屯門區議會社區參與及文化康樂委員會副主席、屯門區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