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妮娜
近日,中國出台《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於本港有意引入內地創投基金的深科技初創企業影響深遠。香港目前正全力推動產學研1+計劃、打造國際創科中心,許多來自高校的AI、生物醫藥初創企業,其早期核心技術多與內地有深度合作。因此,這類企業在融資時不能只看估值,更要提前做合規體檢。
《規定》的核心邏輯是統籌發展與安全。對香港初創企業而言,隨着政策落地,有望迎來一個更透明、便利,以及預期更明確的引資環境。但前提是,本港初創企業能吃透涉及境外投資安全審查的相關條款,如此方可提高引資效率。
過去內地資本出海長期依賴部門規章,缺乏穩定性。《規定》作為行政法規,將政策上升為國家法律層級,為內地創投機構(VC)投資香港初創企業提供了長期、穩定、可預期的法治環境,消除了資方的後顧之憂。《規定》開宗明義強調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這無疑是向內地民營資本與市場化VC釋放了定心丸,激勵其敢於將資金投向高風險、高成長的本港初創項目。《規定》明確國家統籌金融、法律、財稅、外事等資源。這意味着,未來投資香港的內地創投機構將獲得更完善的金融產品(如海外投資保險)及專業機構支持。中資背景的創投機構能夠更高效地為香港初創企業導入內地產業鏈資源、市場和技術生態。
值得注意的是,資金出境的合規門檻與時間成本可能提高。全過程監管將拉長引資周期。《規定》明確實施分類分級全過程監管。內地創投機構在投資香港企業時,必須嚴格履行核准備案(發改委、商務部)、資訊報告和跨境資金登記(外管局)等手續。對於講求融資時點的初創企業而言,需要預留充足交割時間。
總體上,金融投資維持嚴管體系。《規定》明確指出,境內居民個人、以及通過QDII、QDLP等境外金融市場投資的專門金融監管規則依然適用。這意味着通過特定金融通道組建的創投基金,其審批和結匯依然受到嚴格的金融監管。
香港初創企業在吸收內地創投資金時,應注意配合資方做好核准備案與穿透式合規審查。《規定》壓實了投資者的主體責任,嚴懲瞞報、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在實操層面,本港初創切忌「飲鴆止渴」。在急需資金交割時,若盲目協助資方採取拼湊方案繞道審批,一旦觸碰監管紅線,不僅面臨資金鏈斷裂,更可能令企業捲入兩地法律追責的漩渦。
值得注意的是,若香港初創企業從事的是AI核心算法、量子計算、生物科技、半導體或敏感大數據等前沿領域,在引入內地資本、尤其是國有背景創投時,必須高度警惕安全審查。企業在與內地資方進行技術研發協同、數據跨境傳輸時,必須嚴格遵守《數據安全法》和《網絡安全法》。
此外,本港初創具備獨特的國際化定位,股東結構往往中西結合,目標市場面向全球。而《規定》深度銜接了《反外國制裁法》與《對外貿易法》,豐富了中方的反制工具箱。因此,企業在引入內地資本時,需前瞻性地評估該筆引資會否引發海外市場的泛政治化限制。筆者建議,初創企業應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中,提前就因地緣政治導致某方股東權益受損或需強制退出等極端情況,制定好中立、合規的「解耦與救濟條款」,避免企業陷入多國法律衝突的夾縫中。
以往專注於科研的高校創業者未來必須更加重視團隊組合中合規和法律人才配備。創科引資不再是純粹的商業談判,而是一場高難度的合規長跑。善用熟悉兩地法律、財稅及《規定》實操邊界的高水準專業機構,方能幫助本港初創在享受政策紅利的同時,安全破浪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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